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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出商品的有趣事 前两天跟一位姐姐在聊发出商品的问题,她问账面上发出商品会不会成为税务稽查重点,有 没有税务风险,是不是应该先不结转主营成本,等实际开票确认收入时再做出库结转主营业 务成本. 话说这是销售环节如何处理在途的一个经典问题,每次财务跟销售集成都省不了掰扯这. 主要原因是,很多客户会要求以验收确认后的数量作为开票数量和付款数量,这样销售出库 的时间点与开发票的时间就会不一样,月末甚至存在跨月的情况. 关于这个问题,如果没有供应链系统,只是财务记总账的话,通常就是像那位姐姐说的,确 认收入的同时结转成本.但是如果有信息系统,就需要考虑账面库存数量与实物一致的问 题,甚至很多公司的销售出库单要求是必须以信息系统打印的出库单为准.这样,在系统实 现时就必须要考虑在途的问题,通常会有两种解决方案: A:设一个虚拟库房(库房名称就叫发出在途库),向客户交货后,先将货物做一次调拨至虚 拟库房,库存查询时,该虚拟库房的库存就视同于在途,对应的账务处理: 借:发出商品 贷:库存商品; 客户确认收货数量后同时开票确认收入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发出商品 借:应收账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金-销项税 B:另一种方案会更直接暴力,在交货的同时结转成本: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库存商品 客户确认收货数量后,开票确认收入 借:应收账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金-销项税 正常情况下A\B方案都OK,只不过A方案稍显繁琐,但到月底时,方案B在途的问题就昭 显出来了,会存在收入和成本不匹配的情况,比如:11月28号发货,运输过程比较长,要到 12月才能验收开票.显然按照B方案的分录,成本在11月,收入确认在12月.怎么解决?B 方案有补充处理逻辑,在月末结账前,将当月已出库未确认收入的成本转回发出商品: 借:发出商品 贷:主营业务成本 至此,收入和成本和完美配比了,只是注意,这分录其实就是在调整报表,到下个月月初需 要原样冲回,重新按照系统逻辑集成凭证,直到下一次月结. 当然,你肯定已经想到,也可以按照以往财务账的处理方式,先不出库,等对方要求开发票 的时候再出库结转成本并确认收入.但是,呵呵,这么明显的实物与信息系统不符嘛,这可是 财务信息化最忌讳的,怎么可以呢? 那么,月末转回发出商品是否有税务风险呢?这得先看会计准则和税法规定中很关键的一 项:商品销售合同已经签订,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相关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 以及:售出商品需要安装和检验的,在购买方接受交货以及安装和检验完毕前,不应该确 认收入. 容易引起歧义的是这一条:销售商品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事实上, 这一条的前提是,已经满足前四个收入确认的条件的补充说明,而不是说,满足了这一条就 应该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 所以核心问题仍是商品所有权转移的问题,关于这一条最重要的判断依据是合同条款里 的约定,如果客户是要求到货后验收无误才可以确认收货数量,运输途中的损耗也是公司自 己承担,显然商品发出到客户签收前的这段是属于发出商品科目的核算的范畴,并不符合收 入确认条件.只有记账时发出商品不是基于真实业务反应时,才可能有调节纳税额的嫌疑. 事实上,地方税务局在实际执法过程中,保留了对税法很大的解释权利,如果存在界定不 清晰的地方,通常是以当地税务局的说法为准.针对可能有争议的问题提前与税务局进行沟 通,仍不失为与税务局维持信任的有效方式.

王子****青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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