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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国税:出口货物退税申报(十)


吉林国税:出口货物退税申报(生产企业自营出口或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货物)
一、业务概述
生产企业自营或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自产货物(包括视同自产货物),除另有规定外,可在货物报关出口并在财务上做销售核算后,凭有关凭证在规定的期限内向所在地主管退税的税务机关申报“免、抵、退”税。
二、法律依据
《关于印发的通知》(国税发〔1994〕3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2〕1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6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国税发〔2005〕5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68号)
《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试行申报出口退税免于提供纸质出口收汇核销单的通知》(国税函〔2005〕1051号)
《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扩大申报出口退税免于提供纸质出口收汇核销单试行出口企业范围的通知》(国税发〔2006〕91号)
三、纳税人应提供主表、份数
《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及附表》,3份
《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明细表》,2份
四、纳税人应提供资料
1.出口货物退(免)税正式申报电子数据
2.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
3.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准予在180天内提交出口收汇核销单的,可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交)或远期收汇证明(进行外汇管理改革的试点地区企业申报时不需提供纸质核销单)
4.出口发票
5.有进料加工业务的还应提交:
①《生产企业进料加工登记申报表》
②《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进口料件申报明细表》
③《生产企业进料加工海关登记手册核销申请表》
④《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
6.属于委托代理出口业务的还应提供受托外贸企业主管退税的税务机关开具的《代理出口货物证明》
7.消费税《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或出口货物完税分割单(列名生产企业出口外购产品应税消费品的提供)
五、纳税人办理业务的时限要求
生产企业应在货物报关出口之日(以出口货物报关单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起90日内,向所在地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出口货物“免、抵、退”税手续。如果其到期之日超过了当月的“免、抵、退”税申报期的,应当在次月“免、抵、退”税申报期内申报“免、抵、退”税。出口企业提出书面合理理由并经地市以上(含地市)税务机关核准后,可在核准的期限内申报办理退(免)税。
六、税务机关承诺时限
提供资料完整、填写内容准确、各项手续齐全的,当即予以受理,并在2个工作日内转下一环节。对生产企业的“免、抵、退”税申报应该在月底前审核、审批完成。
七、工作标准和要求
(一)受理环节
1.审核、录入资料
(1)对生产企业申报的出口退税资料进行初审,经初步审核,生产企业提供的申报资料准确、纸质凭证齐全的,接受该笔出口货物的退(免)税申报,制作回执交给申报人;
(2)对生产企业提供的申报资料不准确、纸质凭证不齐全的,不予接受该笔出口货物的退(免)税申报,并当场一次性告知需补正的资料;
(3)将企业申报的出口退(免)税数据读入出口退税审核系统。
2.转下一环节
将全部受理资料转下一环节。
(二)后续环节
接收上一环节转来的资料,进行人工审核和计算机审核,主要审核以下内容:
1.人工审核。税务机关受理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后,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对申报凭证、资料的合法性、准确性进行审查,并核实申报数据之间的逻辑对应关系。
2.计算机审核。税务机关人工审核后,应当进行计算机审核,将企业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提供的电子数据、凭证、资料与国家税务总局及有关部门传递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收汇核销单、代理出口证明、消费税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等电子信息进行核对。
通过以上审核,确定审批结果,签署审批意见,将审批结果送达纳税人,将相关资料归档。
后续管理环节需调阅以下资料实施审核:
(1)当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信息
(2)上月的《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信息
一、业务概述
生产企业自营或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自产货物(包括视同自产货物),除另有规定外,可在货物报关出口并在财务上做销售核算后,凭有关凭证在规定的期限内向所在地主管退税的税务机关申报“免、抵、退”税。
二、法律依据
《关于印发的通知》(国税发〔1994〕3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2〕1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6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国税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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