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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货物退(免)税税收筹划原则和现实可能性


一、出口货物退(免)税税收筹划的原则
(一)依法纳税原则出口退税就是将已报关离境的出口货物在国内生产、流通各环节已交纳的增值税或消费税实行退税。所以,出口退税是建立在征税基础上,因为只有对出口的货物实现了征税,才可能在其出口后办理退税。因此,出口货物退(免)税税收筹划应以此为原则,任何税收筹划手段和方法若违反了这一原则,都将是违法违章的。
(二)合法退(免)税原则出口企业出口货物报关离境后,应按规定提供真实、有效、齐全的退(免)税凭证向主管出口退税税务机关申请出口货物的退税或免税。不仅如此,出口企业从办理出口退税登记、退税申报到税款退库,都应真实、无讹、合法。此外,出口企业还要依法接受出口货物退(免)税检查和依法进行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等。
(三)统筹兼顾原则出口企业在出口货物退(免)税税收筹划中,不能单一从某一角度来看问题,否则,税收筹划可能得不偿失、适得其反。如出口企业承接国外料件加工,是采取进料加工方式还是采取来料加工方式,要经过全面考虑甚至计算后才能作出最佳选择。从退(免)税角度看,来料加工业务免税,若加工过程耗用了国产料件,国产料件部分已交纳的增值税不能办理退税;而在进料加工方式下,加工费和耗用的国产料件的已征税额在货物复出口后,可办理出口退税。若仅从此出发,出口企业应选择进料加工贸易方式。但若从资金运作角度看,进料加工业务占用的资金大,来料加工占用资金少或不占用资金(外商预付定金的情况下),而且,在进料加工贸易办理退税时,因出口货物退税率低于征税率而产生的增值税差额计入出口成本,势必增大成本,减少利润。但反过来看,成本增大,无疑会冲减利润,少缴了一部分企业所得税。因此,某一税收筹划方法的具体运用,可能会产生相互矛盾的不同结果,我们只能权其轻重,统筹兼顾,最后决定选择何种筹划方案。其实,税收筹划过程中本身就已考虑了统筹兼顾原则,在此将之单独列出作为税收筹划的一个原则,是因为这一原则对能否达到税收筹划的目标起着关键的作用。很多税收筹划失败和成功的经验已证明了这一点。
二、出口货物退(免)税税收筹划的现实可能性在出口货物退(免)税工作中,出口企业能否进行税收筹划,其关键在于不同税收筹划方法的运用是否产生不同的结果。如若不然,出口企业无论采取何种经营方式或贸易方式,其出口货物退(免)税的结果都有一样,也就不存在着什么税收筹划了。事实上,现行出口货物退(免)税的政策和管理规定,已为出口货物退(免)税税收筹划提供了条件,使之由理论变为现实成为可能。这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不同出口货物实行不同的出口货物退(免)税政策首先,国家出口货物退(免)税对不同的可退税货物规定了不同的退税率。若仅从退税额的大小来分析,在以相同的征税率完税的情况下,出口退税率较高的货物肯定比出口退税率较低的货物出口退税额大。其次,不同的出口货物,除退税率不同外,有的可办理退税,有的则不能办理退税,如原油、援外出口货物就不能办理出口退税等;甚至同一种货物,在不同时期出口,某一期间出口可办理退税,但另一期间出口则不能办理退税,如新闻纸、糖等阶段性出口退税货物。
(二)不同贸易方式退(免)税政策不同首先,如前面提到的来料加工和进料加工业务就是如此。其次,在委托出口方式下,有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自营或委托出口自产货物,若属消费税征收范围的,免征消费税,其他企业委托出口属消费税征税范围内的货物则实行先征后退税收政策。此外,有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自营或委托出口货物,除另有规定的外,一律实行免抵退税收管理办法,其他企业出口的货物可实行免抵退也可实行先征后退管理办法。虽然,免抵退和先征后退两种税收管理办法对出口企业出口的货物的增值税负担或征退税差额没有什么影响,但由于先征后退管理办法下,实行先征税后退税程序,无疑增加了出口企业资金占压,因此二者所引起的结果是不同的。
(三)不同的人对出口货物退(免)税的政策和操作规定的理解不同首先,出口企业人员受环境等因素的制约,可能对出口货物退(免)税政策和操作的规定了解有限,也可能误解或曲解有关政策和规定,因此常踏足所谓的“税收陷阱”,使合法的税收筹划演变为违法的逃避税行为。最常见的例子是,出口企业能享受出口免税或退税待遇,但由于不及时申报办理有关手续而丧失了这一待遇,而且还要补交税款、滞纳金甚至遭受罚款;再者,出口企业自营或委托出口自产货物后,未按规定的期限申报退(免)税单证或没有取得合法齐全的退(免)税凭证,被税务机关补征了税款等。上述两个例子,足以说明了出口企业经常踏足“税收陷阱”的原因和后果。
(四)不同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出口退税的进度不同受地区贸易多少、工作人员素质高低、办公和退税环境好坏等多种因素制约,不同地区的出口退税进度也不相同。这些无疑会影响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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