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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立董事就是临时工!不服来辩


在媒体上,独立董事和临时工都属于高频词,与之相关的常常有轰动新闻。

独立董事,一般只有上市公司才有。担任独立董事的人,常常是非富即贵的社会精英人

士担任,一年就开几次会议却领着高额的独董报酬。

而临时工给人的印象常常是进城务工的农民工,干着辛苦的工作收入却不高;要不就是

飞扬跋扈干着执法的工作却不懂法,常常给上级或部门“捅娄子”。

总之一句话,独立董事和临时工好像是八竿子都打不着的事情。作为财税专业人士的

我,有一天在学习时发现一个有趣的现象:在财税方面,独立董事就是临时工。当我把这

个发现告诉身边的财税专业人士时,大家都异口同声的说:不可能!

我也觉得这个问题非常有趣,想看看广大的专业人士怎么看,于是乎就将其发在视野论

坛上做成一个投票选择的帖子。内容如下:

本人最近在学习,发现一个问题不是很明白,请各位坛友指点。

在查阅了大量法律法规后,找不到一条关于“临时工”的定义,在1995年《劳动合同

法》实施后,法律意义上已无临时工的概念;我国《劳动合同法》并没有临时工的概念,

按照该法规定,用人单位应该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签订劳动合同的就不是临时工,不签

合同就是非法用工。

可是,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以下简称15号公告)第一条规定:

企业因雇用季节工、临时工、实习生、返聘离退休人员以及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所实

际发生的费用,应区分为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并按《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在
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其中属于工资薪金支出的,准予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的基数,作为

计算其他各项相关费用扣除的依据。(备注:劳务派遣因国家税务总局2014年34号公告

而失效)

因此,对15号公告中的“临时工”应该如何界定?标准是什么?

上市公司的外部独立董事,无论是什么身份,肯定是不会与企业签署《劳动合同》的,

如果不是离退休人员的话,能否算为“临时工”呢?

如果外部独立董事能算为“临时工”的话,其报酬是否就能按照2012年15号公告第一

条规定区分为“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而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呢?

我们可以先看看涉及独立董事的有哪些规定呢?

会计准则:独立董事属于企业职工的范畴

《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应用指南(2014版)说明如下:

本准则所称的职工,是指与企业订立劳动合同的所有人员,含全职、兼职和临时职工,

也包括虽未与企业订立劳动合同但由企业正式任命的人员。具体而言,本准则所称的职工

至少应当包括:

1.与企业订立劳动合同的所有人员,含全职、兼职和临时职工。按照我国《劳动法》和

《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企业作为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本准则中的职工

首先应当包括这部分人员,即与企业订立了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或者以完成一定工作作

为期限的劳动合同的所有人员。

2.未与企业订立劳动合同但由企业正式任命的人员,如部分董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

等。

企业按照有关规定设立董事、监事,或者董事会、监事会的,如所聘请的独立董事、外

部监事等,虽然没有与企业订立劳动合同,但属于由企业正式任命的人员,属于本准则所
称的职工。

3.在企业的计划和控制下,虽未与企业订立劳动合同或未由其正式任命,但向企业所提

供服务与职工所提供服务类似的人员,也属于职工的范畴,包括通过企业与劳务中介公司

签订用工合同而向企业提供服务的人员,这些劳务用工人员属于本准则所称的职工。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独立董事被会计准则明确界定为“职工”。

所以,企业会计上处理支付给独立董事报酬时,应该按照会计准则的规定将其计入职工

薪酬,与其他的正式职工和临时职工并无不同。

计提时:

借:管理费用——职工薪酬

贷:应付职工薪酬

实际支付时:

借:应付职工薪酬

贷:银行存款

应交税费——应交个人所得税

证监会:独立董事与企业之间是雇佣关系

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是这样对独立董事进行定义

的:

上市公司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其所受聘的上市公司及

其主要股东不存在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的董事。

从这条规定可以看出,独立董事与上市公司之前是存在聘用关系的,二者之前虽然不是

劳动关系却是雇佣关系。在与企业法律关系方面,与其他临时工没有什么不同,不会因为

独立董事自身高贵的身份而有所改变。
税务:个人所得税与企业所得税是有差别的

独立董事的报酬在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是存在差异的,二者不能划等号。

1.个人所得税VS企业所得税:劳务报酬所得≠劳务费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执行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121

号)文第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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