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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无偿”非彼“无偿”
无偿划转不是一个新鲜的东西,近年来在各级国资委的推动下,国有企业股权在不同主体之间划转的情况屡屡出现。
如2010年11月16日,中国振华(集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就发布公告称,2010年7月18日,中国电子信息产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电子)与贵州省国资委签署了《股权(出资)无偿划转协议》,贵州省国资委将其所持贵州中电振华信息产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电振华)11.47%的股权(出资)及相关权益全部无偿划转给中国电子。该协议已经获得国资委的批复同意。划转完成,中国电子持有中电振华51%股权,将成为本公司实际控制人。那么,中国电子接受划转的中电振华股权是否应在2010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作为接受捐赠收入来看待呢?
·摘引
在一份国家税务总局便笺《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关于国家电网公司税收检查中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中,我们看到了对电网公司无偿接受资产的征税问题的有关指引,通知指出,电网企业无偿接受电力资产(不包括农村电力资产),将其作为自有资产管理并按提取折旧在税前扣除的,应作为电网公司取得捐赠资产,并入企业收入按国税发[2003]45号的规定征税。(国税发[2003]45号规定:企业接受的非货币性资产,须按接收捐赠资产的入账价值确认捐赠收入,并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取得的捐赠收入金额较大,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可以在不超过5年的期间内均匀计入各纳税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电网企业无偿接受电力资产(不包括农村电力资产),未将其作为自有资产管理并未提取折旧在税前扣除的,不作为电网公司收入征税。对企业发生的这些设备日常维护维修费用,可以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扣除。
·分析
这份通知并非严格意义上的税收规范性文件,虽然解决的是电网公司的历史遗留问题,国税发[2003]45号文在2008年1月1日以后也不再继续有效,但这确实给我们一种警示,接受无偿划拨资产确实有可能被确认为企业所得税上的接受捐赠收入。那么这样的理解是否可以被套用到企业接受无偿划转股权业务上来呢?
其实对于股权无偿划转而言,在我们前述的案例中,既有的会计处理会给我们一定的提示,在类似于中国电子接受划转中电振华11.47%的股权的过程中,中国电子通常的会计处理是借记“长期股权投资”科目,贷记“资本公积”科目,这里的资本公积其实是国有股股东无偿独占的,可以看作是国资委代表省政府对纯国有企业中国电子追加投资,只不过这部分追加投资没有到工商部门登记为注册资金,而仅仅在企业账面进行操作而已。
因此,国有股权无偿划转中的“无偿”,并非一笔不需付任何代价就可以得到的意外之财,对中国电子而言,其实质是通过增加国有法人权益的方式获取了对中电振华的长期股权投资,类似于定向增资。从这个角度来说,将国有企业接受无偿划入的股权投资列入接受捐赠收入,未尽属实质性理解。
但税法如果对无偿划拔支持为非课税事项,则对于民营企业与外资企业,显然税务管理风险无法控制。目前各地如河北、青岛与北京国税对此的所得税处理规定也存在较大差异,看来这就是“风险”所在,对于国有企业来讲,此属国情,税法实施网开一面,也仍显无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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