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伟股权转让个税管理办法学习体会(3).doc 立即下载
2025-01-04
约2.9千字
约4页
0
70KB
举报 版权申诉
预览加载中,请您耐心等待几秒...

张伟股权转让个税管理办法学习体会(3).doc

张伟股权转让个税管理办法学习体会(3).doc

预览

在线预览结束,喜欢就下载吧,查找使用更方便

10 金币

下载文档

如果您无法下载资料,请参考说明:

1、部分资料下载需要金币,请确保您的账户上有足够的金币

2、已购买过的文档,再次下载不重复扣费

3、资料包下载后请先用软件解压,在使用对应软件打开

张伟股权转让个税管理办法学习体会(3)
三、多次投资情况下股权原值的确认问题
在多次投资情况下,股权原值的确认方法,在67号公告颁布之前,总局层面上没有明确的政策规定,各地有的采用加权平均法,有的允许纳税人在先进先出和加权平均法种进行选择,而67号公告第18条明确规定:“对个人多次取得同一被投资企业股权的,转让部分股权时,采用“加权平均法”确定其股权原值”。
案例5:多次投资情况下股权原值的确认
张先生2012年以100万元现金投资到M公司占M公司10%的股份;2013年又以200万元现金投资到M公司取得M公司10%股份;2014年张先生以300万元现金继续对M公司增资,又取得了10%股份,至此张先生持有M公司共30%的股份。2015年张先生将持有的M公司10%股份进行了转让,转让价格为400万元。
分析:根据67号公告第18条规定,应按加权平均法确认张先生转让的M公司10%股权原值。
股权原值=[(100200300)]÷30%×10%=200(万元)
应纳税所得额=400-200=200(万元)
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200×20%=40(万元)
四、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的理解问题
67号公告第11条规定四种情形,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核定股权转让收入:一是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二是未按照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三是转让方无法提供或拒不提供股权转让收入的有关资料;四是兜底条款:其他应核定股权转让收入的情形。
上述四种情形中,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是67号公告浓墨重彩着力表现的条款,共列举了六种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四类属于正当理由的情形,笔者对其部分问题分析如下:
案例6:因国家政策原因低价转让股权属于合理理由
张先生持有M公司100%股权,M公司是一家坐落在河北省,生产钢材、线材的小型钢铁企业,2014年的第一场雪,比以往时候来的更晚一些,雾霾笼罩了兵城石门。因此石门市政府决定,采取限产、对小钢厂关停等措施,并下发了相关文件。张先生持有的M公司不幸属于关停之列,因此张先生面临着要么将钢厂转让,被大钢厂兼并重组,要么关停清算的命运。经过多方运作,张先生将M公司100%股权转让给大型国企A公司,转让价格低于M公司净资产价格。
分析:在本案例中,张先生可以出具有效文件,证明M公司因国家政策调整,生产经营受到重大影响,导致低价转让股权,虽然计税依据明显偏低,但是有正当理由,不需要核定股权转让收入。
案例7:直系亲属之间低价转让股权视为有正当理由
张先生持有M公司100%股权,M公司净资产价值为1亿元,投资成本为2000万元,由于张先生年事已高,且膝下无子女,因此2015年决定将自己的股权以1元钱的名义价格,全部转让给承担赡养义务的养子王先生。王先生取得M公司100%股权后,2016年1月,以2亿元的价格又将股权转让给李小姐。
分析:67号公告规定了继承或将股权转让给其能提供具有法律效力身份关系证明的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以及对转让人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如果股权转让价格明显偏低,视为有正当理由,无需核定股权转让收入。67号公告在继承27号公告确定的亲属之间低价股权转让视为有正当理由的原则外,又加入了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
收养关系属于法律拟制的亲属关系,根据《收养法》规定,养子与亲身子女具有同样的权利与义务,因此如果张先生和王先生能够提供具有法律效力身份关系证明,2012年税务机关允许按照1元转让股权不必核定股权转让收入,从而缴纳个人所得税。
2016年1月,王先生再次转让股权时,根据67号公告第15条规定,本着税不重征的原则,股权原值应为张先生的投资成本2000万元,因此王先生应当确认股权转让所得1.8亿元(2亿元减去2000万元),并由李小姐扣缴个人所得税3600万元。
需要注意的是,本条款中配偶关系低价转让股权视为具有正当理由,但众所周知,同其他亲属关系不同,夫妻关系是可以创造出来的,因此利用夫妻关系避税,你懂的!面对这种情形,税务机关只能说,连神圣的夫妻关系,您都能亵渎,无话可说!
案例8:转让股权给亲属100%控制的公司一般来说不属于具有合理理由
张先生将持有M公司100%股权,投资成本为1000万元,净资产价值为1亿元,2015年6月,张先生决定将M公司的100%股权以1000万元平价转让给A公司,A公司系张先生亲弟弟的全资子公司。
分析:首先张先生平价转让股权的属于计税价格明显偏低,那么是否有正当理由的。我们采取排除法对67号公告列举的四种正当理由,逐一分析。
第一,张先生平价转让股权不属于国家政策原因调整;
第二,张先生平价转让股
查看更多
单篇购买
VIP会员(1亿+VIP文档免费下)

扫码即表示接受《下载须知》

张伟股权转让个税管理办法学习体会(3)

文档大小:70KB

限时特价:扫码查看

• 请登录后再进行扫码购买
• 使用微信/支付宝扫码注册及付费下载,详阅 用户协议 隐私政策
• 如已在其他页面进行付款,请刷新当前页面重试
• 付费购买成功后,此文档可永久免费下载
全场最划算
12个月
199.0
¥360.0
限时特惠
3个月
69.9
¥90.0
新人专享
1个月
19.9
¥30.0
24个月
398.0
¥720.0
6个月会员
139.9
¥180.0

6亿VIP文档任选,共次下载特权。

已优惠

微信/支付宝扫码完成支付,可开具发票

VIP尽享专属权益

VIP文档免费下载

赠送VIP文档免费下载次数

阅读免打扰

去除文档详情页间广告

专属身份标识

尊贵的VIP专属身份标识

高级客服

一对一高级客服服务

多端互通

电脑端/手机端权益通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