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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固定资产的有关规定实施纳税筹划 税法规定,企业购入的固定资产,无论是国内购入的,还是进口的或是接受捐赠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货物的销项税额中抵扣。这对纳税人来讲无疑意味着税负的加重,也意味着增值税的实行不彻底,并不是真正按增值额征税。为了减轻税负,企业如需固定资产时,能够自制的就尽量不外购,使自制固定资产所需用料、零部件等购入可以合法地从当期销项税额中抵扣,从而可以相应减少一部分增值税。另外,增值税条例规定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购进固定资产的范围要比企业财务通则和会计准则规定的固定资产的范围小,它不包括房屋、建筑物等不动产。 我国税法规定用于非应税项目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建筑物,无论会计制度如何核算,均属于非应税项目。因此,发生上述内容的修理费的进项税额不得列支。然而,在实际工作中纳税人可以区别对待:对房屋、建筑物修理费的进项税额不列支,但对机器、设备发生的修理费的进项税额,则可从当期销项税额中抵扣。这种做法虽然有悖于生产型增值税的原理,但在实际工作中却允许采取不同的处理方法。 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征免税规定。 纳税人销售旧货(包括旧货经营单位销售旧货和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无论其是增值税的一般纳税人或小规模纳税人,也无论其是否为批准认定的旧货调剂试点单位,一律按4%的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应征消费税的机动车、游艇、摩托车,售价超过原值的,按照4%的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售价未超过原值的,免征增值税。旧机动车经营单位销售旧机动车、摩托车、游艇,按照4%的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这里所说的固定资产有具体的限定条件: 1)属于企业固定资产目录所列货物; 2)企业按固定资产管理,并确已使用过的货物; 3)销售价格不超过其原值的货物。 【例25]某房地产开发企业拟将一项已使用两年的固定资产出售,该固定资产账面原值102万元,已提折旧10万元。如果该企业以103万元的价格将此项资产出售,由于104万元超出原值,故需缴纳增值税: 103=(1+4%)x4%=2=1.98(万元) 企业出售固定资产净收益103一1.98二101.02(万元) 如果企业将价格以102万元销售,虽然从购买方那里取得的收入少了1万元,但由于不用缴纳增值税,纳税义务不存在,企业的净收益反而增加了: 102一101.02二0.98(万元) 此外,由于销售价格的降低,企业完全可以向购买方提出更为严格的付款要求,如要求其预付款等。这样,企业现金流入净增量就决不仅仅是0.98万元。 小编寄语:会计学是一个细节致命的学科,以前总是觉得只要大概知道意思就可以了,但这样是很难达到学习要求的。因为它是一门技术很强的课程,主要阐述会计核算的基本业务方法。诚然,困难不能否认,但只要有了正确的学习方法和积极的学习态度,最后加上勤奋,那样必然会赢来成功的曙光。天道酬勤嘛!

王子****青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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