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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新政细则出台后实务操作方法


9月16日,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优惠范围在原有生物药品、仪器仪表制造等6个行业基础

上有所扩大,轻工、纺织、机械、汽车4个领域重点行业的企业在2015年1月1日后新

购进的固定资产,允许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方法。下面,本文针对完善固定资产

和研发仪器设备加速折旧政策进行总结,详解其具体实务操作方法。

一、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

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

所得税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1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

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9号)《财

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5

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4年第6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

纳税申报表(2015年版)等报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1号)《财政

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

〔2015〕106号)。

二、政策内容

(一)原有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
1.企业拥有并用于生产经营的主要或关键的固定资产,由于以下原因确需加速折旧的,

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1)由于技术进步,产品更新换代较快的;

(2)常年处于强震动、高腐蚀状态的。

2.企业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方法的,对其购置的新固定资产,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实

施条例》第六十条规定的折旧年限的60%;若为购置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其最低折旧年

限不得低于《实施条例》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减去已使用年限后剩余年限的60%.最低折

旧年限一经确定,一般不得变更。

3.企业外购的软件,凡符合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确认条件的,可以按照固定资产或无形

资产进行核算,其折旧或摊销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2年(含)。

4.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的生产设备,其折旧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3年(含)。

(二)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

根据财税[2014]75号文件的规定,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有如下内

容:

1、对生物药品制造业,专用设备制造业,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

业,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仪器仪表制造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

服务业等6个行业的企业,2014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固定资产,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

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对上述6个行业的小型微利企业2014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研发和生产经营共用的仪

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

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单位价值超过100万元的,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

速折旧的方法。
2、对所有行业企业2014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专门用于研发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

不超过1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

度计算折旧;单位价值超过100万元的,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3、对所有企业持有的单位价值不超过5000元的固定资产,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

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

4.对轻工、纺织、机械、汽车等四个领域重点行业(具体范围见附件)的企业2015年

1月1日后新购进的固定资产,可由企业选择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对上述行业的小型微利企业2015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研发和生产经营共用的仪器、

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

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单位价值超过100万元的,可由企业选择缩短折旧年限或采

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三、加速折旧方法操作

1.双倍余额递减法,是指在不考虑固定资产预计净残值的情况下,根据每期期初固定资

产原值减去累计折旧后的金额和双倍的直线法折旧率计算固定资产折旧的一种方法。应用

这种方法计算折旧额时,由于每年年初固定资产净值没有减去预计净残值,所以在计算固

定资产折旧额时,应在其折旧年限到期前的两年期间,将固定资产净值减去预计净残值后

的余额平均摊销。计算公式如下:

年折旧率=2÷预计使用寿命(年)×100%

月折旧率=年折旧率÷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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