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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律师事务所出资律师个人所得税政策辅导.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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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律师事务所出资律师个人所得税政策辅导


随着我国法制化程度的不断提高,律师个人出资兴办律师事务所有如雨后春笋‚多数为合伙性质的律师事务所,那么,合伙律师事务所出资律师的收入构成有哪些?应如何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呢?
根据【关于印发《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的通知】(财税[2000]9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律师事务所从业人员取得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业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49号,以下简称“149号文”)的规定,从2000年1月1日起,出资律师取得的年度经营所得比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律师行业是道德诚信要求较为严格的行业之一,国家税务总局自2002年起,就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强化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投资者个人所得税查账征收的通知》(国税发[2002]123号)、以及国税发〔2010〕54号和国税发〔2011〕50号文等文件,强调对律师等中介行业施行查账征收。如果律师所行业未形成建立健全财务核算体制的风气,对于本行业和其他行业的自律和发展难有正面影响。同时,在个税全员全额管理下,施行核定征收的出资律师将难以获得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也将影响律师本人的纳税资信。
因此,律师事务所实行全行业的查账征收是符合行业发展的根本利益,有利行业健康发展的一项工作,为使广大出资律师能够对现有个人所得税政策进行深入了解,现将查账征收律师事务所律师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的方法和有关规定讲解如下:
一、律师事务所不同律师身份,所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不同:
律师事务所从业人员以身份划分,可以分为:
1、出资律师;2、雇佣(聘用)律师;3、兼职律师;4、律所雇佣的律师助手及行政辅助人员;5、律师以个人名义聘请的助手。
根据人员身份不同,其自律师事务所取得应税收入所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也不同,具体详见:《律师所人员身份个税缴纳明细表》
特别说明:
1、出资律师从律所取得的所得按“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税目计算纳税,律所上述税后对出资律师的分红不用再按“股息利息红利所得”缴个税;
2、律所如从事股票、期货、矿产等投机产品交易所得应并入生产经营所得计算出资律师的个税,从事其他投资取得的分红则单独按“股息利息红利”所得计算缴纳出资律师个税,不并入生产经营所得计算。
3、自2013年1月1日起,律师从接受法律事务服务的当事人处取得法律顾问费或其他酬金等收入‚应并入其从律师事务所取得的其他收入‚按照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例1:
某律师所2013年9月份开业,共有5名人员,其中出资律师甲乙2人,利润分配比例40%、60%;雇佣律师丙一人,兼职律师丁一人,行政辅助人员戊1人,2012年9-12月份,该律师所年度税前调整后的利润为40万元,其中12月份当月,出资律师甲、乙2人各从律师所领取工资6000元,办案分成收入各5万元,,丙取得工资1万元,办案分成收入10万元,从某单位取得律师顾问费2000元;丁未领取工资,但取得办案分成收入5万元,戊取得工资6000元,2013年9-11月份甲乙两人未预缴个人所得税。则1、2013年12月份上述人员各应缴纳个人所得税多少?2、假设2013年9-11月份甲乙两人均未领取工资及办案分成,则2013年度汇算扣除上述已预缴税款后,甲乙还应汇算补缴或退税款多少?
解:
甲:应纳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
出资律师每月预缴税款的计算公式为
出资律师每月应预缴个人所得税=【出资律师当年累计应纳税所得额÷当年累计生产经营月份数×12×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12×当年累计生产经营月份数-当年已预缴的个人所得税
出资律师当年累计应纳税所得额=律师所当年累计经营会计利润×出资律师个人分配比例+出资律师个人当年已取得的工资收入及办案分成净收入-个人可扣除费用-费用扣除标准(3500/月)×当年累计生产经营月份数
出资律师办案分成净收入=出资律师办案分成收入×(1-办案费用扣除比例)
根据厦门律师事务所行业实际和省地税局规定,办案费用扣除比例确定为30%,自2013年1月1日起,调整为35%。
12月份预缴的税款为:
[(40万×40%+0.6万+5万×(1-35%)-3500×4)÷4×12×0.35-14750]÷12×4=59658.33元,该部分税款应在2014年1月份申报期内申报缴纳。
出资律师年度汇缴公式:
出资律师年度汇缴个人所得税=出资律师当年累计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当年已预交的个人所得税
出资律师当年累计应纳税所得额=会计利润-年终税前调整扣除额(例如财产损失,弥补亏损等)+年终税前调整增加额(已会计列支出但税法不允许扣除,但不包括出资律师工资))×个人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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