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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懂营改增案例:北京某公司公开转让说明书中涉及营改增的点 1.不懂营改增被罚 转让说明书:北京市朝阳区国家税务局稽查局于2014年6月16日向公司下发《税务处理决定书》(朝国税稽处[2014]68号),经查: (1)公司2012年11月开具《北京服务业、娱乐业、文化体育业专用发票》,金额计155,000.00元,此笔收入已缴纳营业税,应按规定申报缴纳增值税; (2)公司2012年11月取得转播车租赁收入20,000.00元,已开具《北京增值税普通发票》,已按6%税率缴纳增值税,应按有形动产租赁服务(17%)缴纳增值税,适用税率有误; (3)公司2013年用于个人消费的应税劳务(汽车修理费)8,372.29元抵扣进项税额,应作进项税额转出,补缴增值税; (4)公司2013年将制作的节目内容一部分刻录成光盘对外销售,取得销售收入302,135.00元,已按6%税率缴纳增值税,应按适用税率(13%)缴纳增值税,适用税率有误。 处理决定:(1)应缴纳增值税8,773.59元,税款所属2012年11月; (2)应补缴增值税1,773.90元,税款所属2012年11月; (3)应补缴增值税8,372.29元,税款所属2013年12月; (4)应按13%税率缴纳增值税17,656.92元,税款所属2013年12月。 公司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上述税款及滞纳金缴纳入库,并按照规定进行相关账务调整,逾期未缴清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办法》第四十条规定强制执行。公司收到上述《税务处理决定书》后,积极整改,并在规定期限内将应补缴税款及滞纳金全额缴纳。 2.可能还要被罚 转让说明书中:2012年9月北京地区优先试点执行“营改增”,山东省2013年8月起才正式实施“营改增”,公司节目内容制作及广告代理业务均属于该范畴。 2012年度公司按收入全额缴纳增值税销项税额,取得山东广播电视台开具的2012年度部分营业税发票,在2013年1月经备案后可以于2013年度进行抵扣。2013年度公司可抵扣进项税额涵盖2012年度及2013年度,故2013年末应交增值税余额为负值。 小陈税务分析:当时营改增,还是适应2013年8月1日前适应《关于在上海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1]111号全文废止),文件规定: 试点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按照国家有关营业税政策规定差额征收营业税的,允许其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给非试点纳税人(指试点地区不按照《试点实施办法》缴纳增值税的纳税人和非试点地区的纳税人)价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也就是说,2012年9月北京地区开具增值税发票,取得山东广播电视台开具的2012年度部分营业税发票,还可以继续享受类似营业税的差额政策,但是也只是差额2012年9-12月份的,2012年9月份以前未差额完,到当时主管地税申请退税,怎么能差额2012年全年的呢?也许存在“增值税余额为负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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