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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谙合同玄机小心税的代价 【案例背景】 随着资本市场的快速发展,股权交易数量迅猛增加。实务中,由于股权转让合同中相关法律主体的权利、义务描述不规范,纳税人与税务机关往往对股权交易的价格存在很大的争议,也有少数纳税人利用税务人员的“软肋”玩瞒天过海逃避纳税义务。 本文通过一组案例帮助读者厘清资产交易中的权利、义务关系,以便正确识别交易标的物及交易价格,从而确定相关法律主体的纳税义务。 案例一、标的公司原债权、债务由转让方承接的股权转让合同 【基本案情】甲公司持有M公司100%的股权,投资计税成本为2000万元,转让日,M公司账面债权、债务分别为3000万元、1200万元。双方约定:甲公司将M公司100%股权转让给乙公司,股权转让价格为6000万元;转让日,M公司账面债权、债务归甲公司享有、承担。 【争议焦点】甲公司认为股权转让收入为6000万元,税务机关有人认为,股权转让收入为7800万元(6000+3000-1200),也有人认为是6000万元,对于M公司债权、债务的差额1800万元的税务处理意见也有争议。 案例二、转让方承诺放弃标的公司债权的股权转让合同 【基本案情】甲公司持有M公司100%的股权,投资计税成本为2000万元,转让日,甲公司持有M公司债权1800万元。双方约定:甲公司将M公司100%股权转让给乙公司,股权转让价格为6000万元;甲公司承诺免除M公司债务1800万元。 【争议焦点】税务机关认为,股权转让收入为6000万元,同时M公司应确认债务重组所得1800万元,甲公司债务重组损失1800万元不能在税前扣除。甲公司认为,股权转让收入为4200万元(6000-1800),M公司不作税务处理。 案例三、受让方承诺免除转让方欠标的公司债务的股权转让合同 【基本案情】甲公司持有M公司100%的股权,投资计税成本为2000万元,转让日,M公司持有甲公司债权1800万元。双方约定:甲公司将M公司100%股权转让给乙公司,股权转让价格为6000万元;乙公司承诺免除甲公司欠M公司债务1800万元。 【争议焦点】甲公司认为股权转让收入为6000万元,税务机关有人认为,甲公司股权转让收入为7800万元,M公司不作税务处理,也有人认为股权转让收入为6000万元,同时甲公司应确认债务重组所得1800万元,M公司债务重组损失1800万元不得在税前扣除。 案例四、企业将全部资产、负债一并转让的资产转让合同 【基本案情】A公司是AA公司的全资子公司,B公司是BB公司的全资子公司。AA公司与BB公司无关联方关系,BB公司为国有企业,A公司整体收购B公司资产必须经过政府批准。 AA公司与BB公司于2007年3月签订B公司整体资产、负债、人员业务购买协议。协议约定,交易价格为“B公司2007年3月31日净资产评估价值与交割前的净损益之和”。签订协议之日AA公司向BB公司预付2亿元。2007年3月31日B公司评估后的净资产价格为7亿元,其中资产总价8亿元,负债1亿元。 AA公司于2008年3月出资成立了全资子公司A,以A公司作为收购主体。该笔交易于2008年8月获得政府批准。A公司于2008年9月15日一次性向BB公司支付购买价款5亿,并于当月进行了资产交割。上述交易完成后B公司存续。 2008年9月A公司按照B公司购买审计基准日2008年8月31日各项资产、负债的评估数字作为记账金额,购买成本与账面数的差额,调整留存收益。账务处理如下: 借:资产5.9亿元 贷:负债0.6亿元 银行存款5亿元 未分配利润0.3亿元 B公司资产中包含一项可供出售金融资产(A股无限制股票)。2007年4月资产评估时,市值较高,到了2008年8月31日该股票市值大幅下跌。鉴于B公司金融资产下跌以及B公司2007年4月至2008年8月期间的经营亏损,BB公司于2010年4月向AA公司退回4亿元。 【争议焦点】2013年A公司处置部分购入资产时,以2007年4月资产评估报告上的数字作为计税成本,申报扣除,理由是企业重组适用一般性税务处理,资产的计税成本应当按照公允价计量。税务机关的意见:A公司对购买成本与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会计上不应调整留存收益而应确认为商誉。税务处理方面:AA公司向BB公司预付2亿元,后来又退还4亿元,A公司整体购买B公司资产、负债、人员的实际购买成本是3亿元(2+5-4)。因此,A公司取得资产的资产计税成本应按3亿元确定。此外,税务机关内部对AA公司、BB公司之间的支付应当承担何种纳税义务也有争议。 【案例解析】 股权转让业务涉及转让方、受让方、标的公司三个相互独立的法律主体,交易标的物是标的公司的股权,受让方应向转让方支付对价。标的公司的债权(权利)、债务(义务)延续,与新、老股东无关。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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