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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审与税审不一致的调整案例


由于会计和税法服务于不同的目的,遵从不同的原则,日常会计处理一般都按照《企业会

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的规定核算。在企业所得税检查或者财务检查时,发现会计

差错存在两种情况:一是同时影响会计利润和应纳税所得额,即一种会计处理同时违反税

法和会计法规。例如,对于一些时间性差异,包括广告费、业务宣传费、固定资产折旧

费、职工教育经费、资产减值损失、公允价值变动损益等费用错记,在补税的同时,均应

调整损益和“递延所得税资产”等科目。二是纳税差异只影响计税所得并不影响会计利

润。例如永久性差异,包括不“合理的工资”、超出标准列支的对外捐赠、赞助、业务招

待费、滞纳金、罚款、国债利息收入、居民企业投资收益等对收入、费用错记造成的差

异。在调整时,对于永久性差异,一般调整损益类科目,不涉及到递延所得税的调整。

【例】2008年某公司从联营企业分得税后利润17万元(联营企业适用企业所得税税率

15%),会计分录为:

借:银行存款17万元

贷:盈余公积17万元

调整:

按新准则规定,从联营企业分得税后利润17万元元应作为投资收益处理,2009年财务

审计发现差错调整处理如下:

借:盈余公积17万元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17万元
按新税法的规定,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属于免税收

入,不记入应纳税所得额,由此形成了永久性差异。

【例】2008年某公司发生职工教育经费25万元,按照税法规定可以税前扣除的标准为

20万元,企业会计处理如下:

借:管理费用25万元

贷:银行存款25万元

调整: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规定,职工教育经费实际发生时,借

记“应付职工薪酬——教育经费”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等,期末按成本费用对

象,借记“管理费用”等科目,贷记“应付职工薪酬——教育经费”,期末一般应无余

额。

假如2009年财务审计时发现以上做账错误,虽然不会影响以前年度损益,但会影响应

付职工薪酬的本年发生额,不符合会计的真实性原则。

新的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

外,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

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即在新税法下,职工教育经费的实际发生额是作为一种特殊的时间性差异处理,对于超

过当年扣除标准的金额可以无限期向后结转,类似于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的处理。

2008年形成5万元(25-20)的可抵扣的暂时性差异,登入备查账簿中。假设2008年

所得税率为25%,2009年调整分录如下:

借:递延所得税资产1.25万元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1.2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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