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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减资金得当可减轻税负


个人独资企业法对企业资金的增减不作特别要求,给纳税人通过增资或减资以影响纳税提供了税收筹划的空间。
文件规定
按照我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的规定,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对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由于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是一个自然人,对企业的出资多少、是否追加资金或减少资金、采取什么样的经营方式等事项均由投资人一人作主。
从权利和义务上看,出资人与企业是不可分割的。投资人对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即当企业的资产不足以清偿到期债务时,投资人应以自己个人的全部财产用于清偿,这实际上将企业的合作与投资人的责任连为一体。正因为如此,《个人独资企业法》没有对投资者注册资金的最低限额作明确规定。
对于个人独资企业来说,企业的财产即是投资人的财产,虽然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对企业的债务要承担无限责任,但是,投资人的财产和企业财产仍是有区别的:一是《个人独资企业法》明确规定,投资人申办个人独资企业,要申报出资,这一出资的财产与投资人的其他财产不同;二是企业应有一定稳定独立的资金,这是企业生产经营的需要;三是将两者的财产加以区别,有利于计算企业生产经营成果。
个人独资企业法对企业资金的增减不作特别要求,给纳税人通过增资或减资以影响纳税提供了税收筹划的空间。
相关文件规定,从2000年1月1日起,对个人独资企业按“生产、经营”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不再征收企业所得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作为投资者个人的生产经营所得,比照个人所得税法的“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前款所称收入总额,是指企业从事生产经营以及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活动所取得的各项收入,包括商品(产品)销售收入、营运收入、劳务服务收入、工程价款收入、财产出租或转让收入、利息收入、其他业务收入和营业外收入。
根据此项规定,如果个人独资企业将账面的固定资产对外出租或转让,其取得的收益不再按“财产租赁所得”或“财产转让所得”项目征税,而是并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统一按“生产经营所得”项目征税。
但如果投资者将个人拥有的与企业生产经营无关的固定资产用于对外出租或转让,则对其取得的收益,应按“财产租赁所得”或“财产转让所得”项目单独征收个人所得税。因此,如果投资者将可用于经营的的财产投入企业(增资),或将其所有的财产从企业账面中抽出(减资),就可以改变其财产出租、转计收益的应税项目和适用税率,从而达到减轻税负的目的。
案例分析
现分别举例说明财产租赁、转让收益的筹划方案。
案例1
冯新如开办的个人独资企业,2002年度实现内部生产经营所得60000元。另外,固定资产出租取得收益18900元(年租赁收入20000元,与之相关的税费1100元)。
方案一该财产作为企业财产,租赁收益并入生产经营所得统一纳税。
应纳税额=(60000+18900)×35%-6750=20865(元)
方案二该财产作为投资者个人的其他财产,租赁收益按“财产租赁所得”单独纳税。
“财产租赁所得”应纳税额=[20000×(1-20%)-1100]×20%=3024(元)“生产、经营所得”应纳税额=60000×35%-6750=14250(元)投资者合计应纳税额=14250+3024=17274(元)筹划结果方案二比方案一减轻税负:20865-17274=3591(元)在实际操作中,如果该财产已作为企业财产,则投资者可通过减资的形式,将企业财产变成投资者个人的其他财产。
案例2
姜胜利开办的个人独资企业,2002年度实现内部生产经营所得100000元。另外,取得财产转让收益41700元(不动产原值30万元,已提折旧20万元,转让价15万元,转让过程巾发生的税费8300元)。
方案一该财产作为企业财产,转让收益并入生产、经营所得统一纳税。
应纳税额=141700×35%-6750=42845(元)
方案二该财产作为投资者个人的其他财产,转让收益按“财产转计所得”单独纳税。
“财产转让所得”应纳税额=41700×20%=8340(元)
“生产、经营”所得应纳税额=100000×35%-6750=28250(元)投资者合计应纳税额=28250+8340=36590(元)
筹划结果方案二比方案一减轻税负:42845-36590=6255(元)。上例中,如果财产转让收入为60000元,转让税费应为3300元。
则转让收益=60000-(300000-200000)-3300=-43300(元)。
两种方案计算的应纳税额如下:方案一:应纳税额=(100000-43300)×35%-6750=13095(元)
方案二:“财产转让所得”应纳税额为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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