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全面推开营改增政策问题解答七.doc 立即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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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全面推开营改增政策问题解答七
一、客运企业拥有非独立核算场站和车队,其取得的售票收入是否需要划分客运收入和客运场站收入?取得的行包收入如何缴纳增值税?对旅客随票赠送矿泉水是否视同销售?
答:客运企业为加强内部经济责任考核,将提供客运服务取得的全部价款(客票票面收入)和价外费用,在本企业非独立纳税的场站和车队进行虚拟分配,征税时不划分客运收入和客运场站收入,全部按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缴纳增值税。客运企业通过第三方代售车票,从代售方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按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缴纳增值税。客运企业为其他客运企业代售车票取得的手续费收入,按提供客运场站服务缴纳增值税。
客运企业为乘客的行李托运打包,不单独收费的(包含在客运票价中),按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缴纳增值税;单独收取的行李托运费,按提供货物运输服务缴纳增值税;单独收取的行李整理打包费,按提供物流辅助服务-货运场站服务缴纳增值税。
客运企业向旅客随票赠送的矿泉水等,不属于无偿赠送,不做视同销售处理,其进项税额可以抵扣。
二、商家与第三方支付平台(如银行信用卡、等)签订协议,消费者通过上述支付方式购买货物或服务,可享受一定金额的优惠。优惠金额全部或部分由第三方支付平台支付给商家,其余款项由消费者支付。请问商家在向消费者和第三方支付机构收取款项时,应如何开具发票和计征增值税?
答:纳税人采取上述方式销售货物或服务,应按照从购买方实际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以及购买的货物、服务品名,计算缴纳增值税和向购买方开具增值税发票。
在总局明确之前,纳税人从第三方支付平台取得的款项,暂按提供“其他现代服务”缴纳增值税和向第三方开具增值税发票。
三、企业与政府签订协议,由企业投资建设地下人防工程,拥有一定期限经营使用权,使用期满后无偿移交政府。在该企业拥有人防工程经营使用权期间,企业将其转让给第三方经营取得的收入,是否按转让无形资产缴纳增值税?
答:按提供不动产租赁服务缴纳增值税。
四、同一地级行政区内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是否还需要在项目地预缴税款?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第三条明确,“纳税人在同一地级行政区范围内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的,不适用《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印发)”,同一地级行政区内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不需在项目地预缴税款。
五、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可选择简易计税的应税行为,适用一般计税办法后,中途是否可以改为简易计税办法?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第十八条规定,一般纳税人发生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特定应税行为,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但一经选择,36个月内不得变更。
一般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或销售自行开发房地产项目,符合财政部、税务总局规定可以选择简易计税的,应在首次申报该项目收入之前办理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相关手续。该项目取得的收入如已按一般计税方法计税并申报纳税的,不得再改为简易计税办法计税。
一般纳税人发生除提供建筑服务或销售自行开发房地产项目以外的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特定应税行为,可以随时选择简易计税办法计税,一经选择,36个月内不得变更。
六、纳税人自有或租赁的不动产既用于一般计税方法项目,又用于简易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该不动产的物业管理费是否可以全额抵扣?
答:纳税人自有或租赁的不动产既用于一般计税方法项目,又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支付物业管理费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进项税额,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第二十九条规定,按照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期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期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销售额+免征增值税项目销售额)÷当期全部销售额
七、企业为员工购买的一年以下的人寿保险(应税)是否可以抵扣?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年36号)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规定,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为员工购买的一年以下的人寿保险服务,属于用于集体福利,其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八、财税(2016)140号第一条及第二条规定,非保本持有至到期的资管产品不征增值税。企业大部分收入均为非保本持有至到期的不征税收入,小部分为未持有至到期的资管产品应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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