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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解析财政性资金的会计和税务处理风险


案情介绍
A公司成立于2006年,是一家主要从事经济性农作物种植、食用油产品研发和生产销售的高科技现代化企业。作为中部某传统农业省份的一家涉农科技类龙头企业,A公司自成立以来即获得地方政府的大力支持,根据相关政策申请到中央和地方政府提供的大量财政性扶持资金。据统计,截至2012年底,A公司累计获取各项财政类补贴资金近1800万元,包括特色产业发展资金、企业技术改造资金、科技创新资金等。除少量奖励资金(如著名商标奖励资金)外,A公司将收到的大部分财政性补贴收入在会计上做递延收入处理,且未按要求对财政性资金进行单独核算。2013年底,该省财税部门在对省内企业实施财政资金使用情况专项检查时发现A公司对财政资金的处理存在不合规之处。主管税务机关在对A公司实施纳税评估及财政补贴收入的专项检查后下发《税务事项通知书》,认定A公司在2009年至2011年度存在未将收到的财政扶持/补贴资金计入补贴收入的问题,要求A公司调增相应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并补缴税款和滞纳金400多万元人民币。
财政性资金范围的界定
当前,《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税收法规对财政性资金的范围界定并不完全完全相同。
《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将财政性资金标注为“政府补助”。根据该准则第二条的规定,政府补助,是指企业从政府无偿取得货币性资产或非货币性资产,但不包括政府作为企业所有者投入的资本。政府补助分为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和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是指企业取得的、用于购建或以其他方式形成长期资产的政府补助。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是指除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之外的政府补助。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政性资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1号)对税法上认定的财政性资金给予了界定。根据财税[2008]151号文,税法上的财政性资金,是指企业取得的来源于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财政补助、补贴、贷款贴息,以及其他各类财政专项资金,包括国家投资、政府借款和直接减免的增值税和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后返的各种税收,但不包括企业按规定取得的出口退税款。
相比较而言,税法对财政性资金的界定更为宽泛,将国家投资和政府借款等纳入财政性资金的范畴。本文主要讨论货币性财政资金的会计处理和税务问题(不包括国家以所有者身份投入的资本)。
财政性资金的会计处理
《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将财政性资金分为两类: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和与收益有关的政府补助。两类财政性资金的会计处理方式不同。
1、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应当确认为递延收益,并在相关资产使用寿命内平均分配,计入当期损益。但是,按照名义金额计量的政府补助,直接计入当期损益。
政府补助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企业才能在会计上予以确认:(1)企业能够满足政府补助所附条件;(2)企业能够收到政府补助。政府补助为货币性资产的,应当按照收到或应收的金额计量。政府补助为非货币性资产的,应当按照公允价值计量;公允价值不能可靠取得的,按照名义金额计量。
例如,A公司2010年年初按规定申请了该省的重点产业振兴和技术改造项目资金,首批350万的技改资金于2011年12月到账。相关文件载明,项目的预计建设周期为3年,资金须专款专用。截至2012年年底,资产仍未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则,A公司的相关会计处理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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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与收入相关的政府补助
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根据补偿企业的费用是否已经发生将其区分为如下两类,并适用不同的会计处理原则:(1)用于补偿企业以后期间费用或损失的,在取得时先确认为递延收益,然后在确认相关费用的期间计入当期营业外收入;(2)用于补偿企业已发生费用或损失的,取得时直接计入当期营业外收入。
财政性资金的税务处理
根据税务处理方式的不同,财政性资金可分为具有专项用途的财政资金和没有专项用途的财政资金。《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政性资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1号)都规定,对企业取得的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准予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规定,准予作为不征税收入的财政补贴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1)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2)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3)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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