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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金融税制改革的几点建议 我国金融税制改革的几点建议如下所示: 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对税收征管的加强,近年税收收入也增加较快。据国家税务总局统计,2OO4年全国税收总收入比2003年增加了5252亿元,这也为金融业税收的减负提供了空间。对于具体的改革措施,有如下几点建议: (一)逐步降低金融业营业税税负 对于核心金融业务。在2003年后税率持续每年降低1个百分点,直至零税率:对于其它金融业务。税率逐年递减至2%-3%,银行业营业税率可在5%的基础上,继续逐步降低,直至国际银行业税负水平。同时可以考虑对所有的贷款业务均按照利息差收入征税,这样既规范了税收政策,又可以有效提高银行的资金利用率,有利于内外资银行在同等条件下公平竞争。 (二)统一内外资企业税收政策 内外资金融企业应该适用相同的企业所得税制,包括相同的计税依据和税率,并取消对外资企业的税收优惠,以此平衡内外资企业的税收负担,有利于公平竞争。在税率方面,建议适当降低企业所得税的税率,实行15%、20%、25%的三级超额累进税率。另外,税前的扣除项目应当按照国际通行的财务、会计准则设计,不合理的税前扣除规定应当修改。原则上,与企业经营有关的支出和费用都应当允许在所得税前据实扣除,对于坏账核销标准应当适当放宽,以增强金融企业的抗风险能力。 (三)优化税制,规范化设计 税收优惠按银行不同的业务来划分,对一些亟待发展的业务规定相对较低的税率,以促进这些新兴业务的发展。如对离岸金融业务规定较低的所得税率、营业税率,给予较多的税收扣除,向境外机构拆借资金一律以不高于同业拆借利率进行扣除等等。同时对这些概念和规定作出明确的界定,杜绝偷税逃税漏洞,为税务部门加强税收征管提供法律依据。 (四)对金融机构间往来收入课征营业税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金融机构之间业务往来日益频繁,内资银行的利息收入中往来业务收入所占比例都很大,部分银行甚至已超过50名,对金融机构营业收入组成部分的往来收入(包括金融机构之间因相互占用或调剂资金而收取的利息),征收营业税是税制改革和历史发展的必然趋势。这样做既符合市场经济的规律,也有助于发挥这类资本的效益,可以有效地堵塞漏洞。 (五)合理界定金融衍生工具的税收政策 一是对融资租赁业务征收营业税时,应取消对本币融资租赁的歧视.允许租赁公司贷人的本币利息支出同外币利息支出一样,在计征融资租赁的租金收入时冲减租金收入。对具有投资性质的融资租赁,应视同于固定资产投资,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政策。如固定资产投资抵免。二是为了使各种投资主体和投资方式的税收负担更加平衡,应取消对保险业带有投资分红、投资收益性险种的税收优惠政策,并尽可能将寿险投资分红所得纳人个人所得税征税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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