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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货物收入的确认及其政策依据


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其中包括销售货物收入;提供劳务收入;转让财产收入;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利息收入:租金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接受捐赠收入;其他收入。以下我们一起来学习销售货物收入的确认及其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四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一)项所称销售货物收入,是指企业销售商品、产品、原材料、包装物、低值易耗品以及其他存货取得的收入。
一、一般销售收入的确认
除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另有规定外,企业销售收入的确认,必须遵循权责发生制原则和实质重于形式原则。
企业销售商品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应确认收入的实现:
1.商品销售合同已经签订,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相关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
2.企业对已售出的商品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实施有效控制;
3.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4.已发生或将发生的销售方的成本能够可靠地核算。
(摘自国税函〔2008〕87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第一条)
二、不同销售方式收入的确认
1、托收承付
销售商品采用托收承付方式的,在办妥托收手续时确认收入。
(摘自国税函〔2008〕87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第一条)
2、预收款
销售商品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
(摘自国税函〔2008〕87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第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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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销售需安装和检验的商品
销售商品需要安装和检验的,在购买方接受商品以及安装和检验完毕时确认收入。如果安装程序比较简单,可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
(摘自国税函〔2008〕87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第一条)
4、支付手续费方式委托代销
销售商品采用的支付手续费方式委托代销,在收到代销清单时确认收入。
(摘自国税函〔2008〕87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第一条)
5、售后回购
采用售后回购方式销售商品的,销售的商品按售价确认收入,回购的商品作为购进商品处理。有证据表明不符合销售收入确认条件的,如以销售商品方式进行融资,收到的款项应确认为负债,回购价格大于原售价的,差额应在回购期间确认为利息费用。
(摘自国税函〔2008〕87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第一条)
6、售后回租
根据现行企业所得税法及有关收入确定规定,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人出售资产的行为,不确认为销售收入,对融资性租赁的资产,仍按承租人出售前原账面价值作为计税基础计提折旧。租赁期间,承租人支付的属于融资利息的部分,作为企业财务费用在税前扣除。
(摘自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行为有关税收问题的公告》第二条)
7、以旧换新
销售商品以旧换新的,销售商品应当按照销售商品收入确认条件确认收入,回收的商品作为购进商品处理。
(摘自国税函〔2008〕87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第一条)
8、商业折扣
企业为促进商品销售而在商品价格上给予的价格扣除属于商业折扣,商品销售涉及商业折扣的,应当按照扣除商业折扣后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
(摘自国税函〔2008〕87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第一条)
9、现金折扣
债权人为鼓励债务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付款而向债务人提供的债务扣除属于现金折扣,销售商品涉及现金折扣的,应当按扣除现金折扣前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现金折扣在实际发生时作为财务费用扣除。
(摘自国税函〔2008〕87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第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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