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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国税:关于全面推开营改增有关政策问题的解答.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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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国税:关于全面推开营改增有关政策问题的解答(老会计人的经验)
一、营改增试点纳税人符合政策规定选择简易计税方法备案问题
根据全国征管规范以及纳税服务规范的相关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生产销售特定的货物或提供应税服务,向税务机关申请采用简易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应在选择简易计税办法的首个申报期申报时,提供相关资料履行备案手续。申请时应提供如下资料:
(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简易征收备案表》2份。
(2)一般纳税人选择简易办法征收备案事项说明。
(3)选择简易征收的产品、服务符合条件的证明材料,或者企业符合条件的证明材料。
二、一般纳税人出租不动产,选择适用简易计税及备案证明材料的问题
纳税人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标的物属于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动产,选择适用简易征收计税方法进行备案时,需提供“房屋所有权证”(不动产权证书)或者取得(不含自建)该不动产的合同证明该不动产于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由于客观原因,无法提供上述材料的,纳税人须提供有效的会计核算凭证,凭该不动产在账簿上记录的账载日期作为证明材料。
纳税人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标的物属于2016年4月30日前自建的不动产,选择适用简易征收计税方法进行备案时,需提供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证明该不动产于2016年4月30日前自建;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可提供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作为证明材料。由于客观原因,无法提供上述材料的,纳税人须提供有效的会计核算凭证,凭该不动产在账簿上记录的账载日期作为证明材料。
纳税人将2016年4月30日前租入的不动产对外转租的,选择适用简易征收计税方法进行备案时,需提供租入该不动产的合同证明该不动产于2016年4月30日前租入。纳税人2016年5月1日之后租入的不动产对外转租的,不能选择适用简易征收计税方法。
三、2016年5月1日后,纳税人购进货物用于不动产在建工程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问题
纳税人2016年5月1日后购进货物和设计服务、建筑服务,用于新建不动产,或者用于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并增加不动产原值超过50%的,其进项税额分两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第一年抵扣比例为60%,第二年抵扣比例为40%。上述分2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购进货物,是指构成不动产实体的材料和设备,包括建筑装饰材料和给排水、采暖、卫生、通风、照明、通讯、煤气、消防、中央空调、电梯、电气、智能化楼宇设备及配套设施。
纳税人购入的货物用途不明的,可在购入当期按规定直接抵扣进项税额。领用已抵扣进项税额的货物用于不动产在建工程时,应将领用货物对应的已抵扣进项税额40%的部分,在货物领用当期转出为待抵扣进项税额,并于转出当月起第13个月再行抵扣。
四、纳税人为ETC卡充值,取得财政票据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问题
2016年5月1日至7月31日,一般纳税人支付的道路、桥、闸通行费,暂凭取得的通行费发票(不含财政票据)上注明的收费金额计算可抵扣的进项税额。纳税人为ETC卡充值,取得财政票据的,不得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五、纳税人利用充电桩为电动汽车提供充电服务征收增值税问题
纳税人利用充电桩等充电设备为电动汽车(电动自行车等电动交通工具)提供的充电服务,实质属于销售电力的行为。应按照销售电力产品征收增值税。
六、纳税人提供的电梯保养服务征收增值税问题
电梯保养服务按照修缮服务征收增值税。
修缮服务,是指对建筑物、构筑物进行修补、加固、养护、改善、使之恢复原来的使用价值或者延长其使用期限的工程作业。电梯是构成不动产实体的设备,纳税人提供电梯保养服务属于建筑服务中的修缮服务。
七、物业公司代水电部门代收的水电费征收增值税问题
物业公司代收水电费可暂按代购业务的原则掌握,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不征收增值税:
(1)物业公司不垫付资金;
(2)自来水公司、电力公司等(简称销货方),将发票开具给客户,并由物业公司将该项发票转交给客户;
水电部门对物业公司开具增值税发票,物业公司将水电销售给用户(业主)的,实质属于物业公司销售水电的应税行为,应缴纳增值税。物业公司销售水电,可以开具增值税发票。
八、转让土地使用权、土地出租征收增值税问题
土地使用权属于无形资产,转让土地使用权适用税率11%。在转让建筑物或者构筑物时一并转让其所占土地使用权的,按照销售不动产缴纳增值税,适用税率11%。纳税人以经营租赁方式将土地出租给他人使用,按照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缴纳增值税,适用税率11%。
九、旅店业和饮食业纳税人销售非现场消费的食品征收增值税问题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旅店业和饮食业纳税人销售食品有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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