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 网站首页 / 购入固定资产的财税处理.doc / 文档详情
购入固定资产的财税处理.doc 立即下载
2025-01-04
约3.3千字
约5页
0
57KB
举报 版权申诉
预览加载中,请您耐心等待几秒...

购入固定资产的财税处理.doc

购入固定资产的财税处理.doc

预览

在线预览结束,喜欢就下载吧,查找使用更方便

10 金币

下载文档

如果您无法下载资料,请参考说明:

1、部分资料下载需要金币,请确保您的账户上有足够的金币

2、已购买过的文档,再次下载不重复扣费

3、资料包下载后请先用软件解压,在使用对应软件打开

从业二十年的老会计经验之谈,如果觉得有帮助请您打赏支持,谢谢!
购入固定资产的财税处理【会计实务经验之谈】
增值税作为一种重要的流转税,是中央政府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1994年国务院颁布的《增值税暂行条例》在保障财政收入,稳定国民经济发展中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修订前的增值税属于生产型增值税,企业不能抵扣购进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额,存在重复征税的问题,且不利于充分发挥企业固定资产更新和技术改进的积极性。社会经济的发展要求增值税由生产型向消费型转变,2008年11月修订后的《增值税暂行条例》予以公布,并T2009年1月1日在全国范围内全面实行。由于新增值税暂行条例对原有增值税暂行条例进行了部分修订,企业某些业务的会计处理也将发生相应的变化。
【例】A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企业,适用增值税税率为17%,发生了以下经济业务:
(1)2009年3月1日购入1台不需安装的设备,价款100万元,增值税17万元,运输费用为5万元。此设备主要用于职工食堂的工作。
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10条规定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扣除。职工食堂的设备是用于集体福利的固定资产,根据以上规定,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因此,A公司会计处理如下(分录单位:万元):
借:固定资产122
贷:银行存款122
(2)2009年3月12日销售1台旧机床设备,收入为25.5万元,此设备于2005年4月21日购入,原值为200万元,已提折旧120万元。
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第4条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起,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应区分不同情形征收增值税:
一是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9年1月1日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二是2008年12月31日以前未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三是2008年12月31日以前已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同时,财税[2008]170号文的第6条也规定纳税人发生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4条规定固定资产视同销售行为,对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无法确定销售额的,以固定资产净值为销售额。因此,A公司会计处理如下:
应缴纳增值税=26/(1+4%)×4%×0.5=0.5(万元)
借:固定资产清理80
累计折旧120
贷:固定资产200
借:银行存款25.5
贷:固定资产清理25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0.5
借:营业外支出55
贷:固定资产清理55
(3)2009年4月12日购买一台不需安装的生产用设备,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价款为80万元,运输公司开具的运费发票上注明的运输费用为5万元。
新修订的《增值税暂行条例》删除了不得抵扣购进固定资产进项税额的规定。此项购进所产生的进项税额包括设备价款与运费两部分,均可予抵扣。因此A公司会计处理如下:
可予抵扣的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80×17%+5×7%=13.95(万元)
借:固定资产8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13.95
贷:银行存款93.95
(4)2009年4月25日向B公司销售商品一批,价款为100万元,由A公司代垫运费10万元,运输公司向A公司开具运输发票,由A公司转交B公司。货款尚未收到,运费由银行付讫,商品成本为60万元。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12条规定,向购货方收取的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代垫运输费用不作为价外费用缴纳增值税:承运部门的运输费用发票开具给购买方的;纳税人将该项发票转交给购买方的。则A公司会计处理如下:
借:应收账款127
贷:主营业务收入1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7
银行存款10
借:主营业务成本60
贷:库存商品60
(5)2009年5月7日c公司与A公司签订销售合同,由A公司向c公司销售商品一批,销售价格200万元。商品成本为120万元。当日c公司向A公司预付货款60万元,同时A公司向c公司开具全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19条规定,先开具发票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开具发票的当天。因此A公司会计处理如下:
应缴纳增值税=200×17%=34(万元)
借:银行存款60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34
预收账款26
借:主营业务成
查看更多
单篇购买
VIP会员(1亿+VIP文档免费下)

扫码即表示接受《下载须知》

购入固定资产的财税处理

文档大小:57KB

限时特价:扫码查看

• 请登录后再进行扫码购买
• 使用微信/支付宝扫码注册及付费下载,详阅 用户协议 隐私政策
• 如已在其他页面进行付款,请刷新当前页面重试
• 付费购买成功后,此文档可永久免费下载
全场最划算
12个月
199.0
¥360.0
限时特惠
3个月
69.9
¥90.0
新人专享
1个月
19.9
¥30.0
24个月
398.0
¥720.0
6个月会员
139.9
¥180.0

6亿VIP文档任选,共次下载特权。

已优惠

微信/支付宝扫码完成支付,可开具发票

VIP尽享专属权益

VIP文档免费下载

赠送VIP文档免费下载次数

阅读免打扰

去除文档详情页间广告

专属身份标识

尊贵的VIP专属身份标识

高级客服

一对一高级客服服务

多端互通

电脑端/手机端权益通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