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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法案例汇总4 7、乙公司向甲公司购买化肥,价值50万元,乙公司开具了一张银行承兑汇票,汇票上背书“不得背书转让”字样。甲公司在汇票到期日前将此汇票背书转让给丙公司,丙公司为了偿付贷款,又背书转让给某农机厂。农机厂于汇票付款期届至时,去银行提示付款,银行以该汇票上有不得背书转让的记载拒绝付款。农机厂向丙公司、甲公司和乙公司迫索,均遭拒绝,农机厂无奈之下,将丙公司告上法庭。 请回答下列问题: (1).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甲公司、丙公司能否将此汇票转让?说明法律依据。 (2).本案中,甲公司和丙公司应承担什么责任? (3).农机厂能否行提示付款权和追索权? (4).银行拒绝付款的做法是否正确?说明理由。 (5).农机厂应怎样实现其债权? 答:(1).《票据法》规定:出票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的汇票不得转让。 甲公司不能将此票据转让给丙公司。 丙公司不能将此票据转让给农机厂。 (2).甲公司在转让票据后,负有保证票据到期能够得到付款的责任,在票据不能得到付款时,应承担连带债务人的责任。丙公司须对此票据承担付款的责任。(3).由于票据上记载不得背书转让,所以农机厂不能行使提示付款权。 其追索权的行使也有一定限制。票据法规定,记载有不得背书转让字样的票据,被背书人继续转让的,其后手不得向背书人追索。 (4).正确。 依照《票据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票据的出票人在票据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票据持有人背书转让的,背书行为无效。背书转让后的受让人不得享有票据权利,票据的出票人、承兑人对受让人不承担票据责任。 (5).向其直接前手行使追索权,或依票据法的规定提起诉讼。 8、1999年5月5日,为支付电费,某水泥厂签发银行承兑汇票一张,并经农行某营业所签章同意承兑。汇票载明,收款人为某农电局,金额13万元,汇票到期日为1999年8月5日。签发当日,汇票交付农电局。后水泥厂与营业所签订承兑协议,约定汇票到期日前水泥厂将票款13万元交存营业所以便到期付款。5月8日,农电局遗失汇票。5月9日上午,农电局向营业所申请挂失,并请求补开银行承兑汇票。营业所称,待汇票到期日届满,看有无他人持票取款再定。汇票到期届满无他人持票取款,农电局请求营业所支付票款,遭拒绝。农电局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营业所支付票款13万元。营业所辩称,水泥厂未按协议交存票款,营业所在未见汇票情况下不应承担付款义务。 请回答下列问题: (1).农电局遗失汇票后是否仍然享有票据权利?说明理由。 (2).《票据法》规定了票据丧失后有哪三种救济方法? (3).农电局选择了哪种方式。 (4).假如农电局放弃了票据权利,其债权如何实现? 答:(1).享有。 农业局虽然丧失了对票据的占有,但并非基于其真实意志,农业局并未抛弃票据权利。 当持票人非自愿地失去了票据的占有时,其并不会当然丧失票据上的权利,仍可依救济措施继续行使票据权利。 (2).①挂失止付。 是指失票人将丧失票据情况通知付款人,接受持失通知的付款人决定暂停支付,以防止票款被他人取得。 ②公示催告。 法院依失票人的申请,以公示的方法,催告票据利害关系人在一定期限内申报权利,如在一定期限内没有申报权利,则产生失权的法律后果。 ③提起诉讼。 指失票人丧失票据后通过票据债务人的一般民事诉讼来解决票据权利问题。(3).农电局选择了提起诉讼方式。 (4).农电局可依其对水泥厂的债权要求水泥厂偿付电费。 小编寄语:会计学是一个细节致命的学科,以前总是觉得只要大概知道意思就可以了,但这样是很难达到学习要求的。因为它是一门技术很强的课程,主要阐述会计核算的基本业务方法。诚然,困难不能否认,但只要有了正确的学习方法和积极的学习态度,最后加上勤奋,那样必然会赢来成功的曙光。天道酬勤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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