稽查调整的应纳所得额能否弥补以前年度亏损?.doc 立即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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稽查调整的应纳所得额能否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问:1.对审核评税或稽查调增的应纳税所得额能否弥补以前年度亏损?或以当年优惠税率(如减半征收)计算应补缴企业所得税?2.对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四条中的4至8款五种视同销售行为,是否都要计入应纳税所得?对于无现金流入的情况(如将自产货物用于在建工程),是否要以该产品售价与成本差额计入应纳税所得?答:(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191号)规定:1.在纳税检查中对纳税人查增的所得额,应先予补缴税款,再按税收征管法的规定给予处罚。其查增的所得额部分不得用于弥补以前年度的亏损。2.在减免税期间查出问题,属于盈利年度查增所得额部分,对免税企业、单位可作罚款处理;对减税企业要按规定补税、罚款,如当年为减半征收且属于盈利年度,则按减半征收计算应补缴企业所得税以及罚款处理;属于亏损年度多报亏损的部分,应依照关于纳税人虚报亏损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给予补税和罚款。(二)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4条的4至8款五种“视同销售”的行为均为无现金流入的经济事项,企业在会计上不作为销售核算(即不在销售科目反映,而按成本或账面价值结转有关科目),而在税收上按同类商品同期的销售价格或公允价值或组成计税价格计缴增值税。针对这类行为,按会计制度规定,会计核算时不作为收益计入会计报表,而在企业所得税申报时按同类商品周期的销售价格或公允价值或组成计税价格作为收入反映,按该收入与成本差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小编寄语:会计学是一个细节致命的学科,以前总是觉得只要大概知道意思就可以了,但这样是很难达到学习要求的。因为它是一门技术很强的课程,主要阐述会计核算的基本业务方法。诚然,困难不能否认,但只要有了正确的学习方法和积极的学习态度,最后加上勤奋,那样必然会赢来成功的曙光。天道酬勤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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