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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约,从资源综合利用开始(上)


在8月14日举办的“全民节约,共同行动”大型主题宣传活动开幕式上,国务院副总理曾培炎要求有关部门,要抓紧制定完善促进节约的规划和政策,推动节能、节材、节地和资源综合利用。
为促进合理利用和节约资源,实现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20世纪90年代以来,国家陆续发布了一系列税收优惠政策,鼓励对资源的综合利用,这些优惠主要集中于增值税和所得税两个税种。
所得税优惠发布最早
1994年3月29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字〔1994〕第001号)中,即已对资源综合利用的有关所得税优惠作了明确:“企业利用废水、废气、废渣等废弃物为主要原料进行生产的,可在5年内减征或者免征所得税。具体包括:一、企业在原设计规定的产品以外,综合利用本企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在《资源综合利用目录》内的资源作主要原料生产的产品的所得,自生产经营之日起,免征所得税5年。二、企业利用本企业外的大宗煤矸石、炉渣、粉煤灰作主要原料,生产建材产品的所得,自生产经营之日起,免征所得税5年。三、为处理利用其他企业废弃的、在《资源综合利用目录》内的资源而新办的企业,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后,可减征或者免征所得税1年。”
该文件中所称《资源综合利用目录》,由原国家经贸委等部门发布。2003年,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根据《国务院批转国家经贸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开展资源综合利用的意见》(国发〔1996〕36号)规定,对原《目录》又进行了修订。
2003年修订后的《目录》共包括四大类产品:一、在矿产资源开采加工过程中综合利用共生,伴生资源生产的产品。二、综合利用“三废”(固体废物、废水废液、废气)生产的产品;三、回收、综合利用再生资源生产的产品;四、综合利用农林水产废弃物及其他废弃资源生产的产品。每个大类下包含若干小类,共计46个小类。《资源综合利用目录(2003年修订)》体现了国家鼓励资源综合利用的政策导向,是现阶段企业享受国家资源综合利用税收优惠政策的依据,对促进合理利用资源,提高资源利用率,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增值税优惠范围不断扩展
财税字〔1994〕001号文件发布的同一天,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农业产品增值税税率和若干项目征免增值税的通知》(财税字〔1994〕第004号)规定,一般纳税人生产的墙体材料,原料中掺有煤矸石、石煤、粉煤灰、烧煤锅炉的炉底渣及其他废渣(不包括高炉水渣)的,可按简易办法依照6%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并可由其自己开具专用发票。这是在增值税方面对资源综合利用给予优惠政策的较早的一个规定。
1995年4月28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对资源综合利用发布了第一个专门的优惠文件《关于对部分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免征增值税的通知》(财税字〔1995〕044号)。文件规定,从1995年1月1日起,对企业生产的原料中掺有不少于30%的煤矸石、石煤、粉煤灰、烧煤锅炉的炉底渣(不包括高炉水渣)的建材产品,在1995年底以前免征增值税;对企业利用废液(渣)生产的黄金、白银,按照现行对黄金、白银生产的税收政策,在1995年底以前免征增值税。
如果说财税字〔1995〕044号文件只是一个一年期规定,那么1996年2月16日下发的财税字〔1996〕020号文件则将有关优惠措施长期化了,这个全称为《关于继续对部分资源综合利用产品等实行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字〔1996〕020号)的文件明确,从1996年1月1日起,财税字〔1995〕044号文件中规定的增值税优惠政策继续执行,而且免征增值税的建材产品范围有所扩大,除财税字〔1995〕044号文件列举之外,还包括以其他废渣为原料生产的建材产品。
2001年12月1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根据国务院批示下发了《关于部分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98号),对资源综合利用税收优惠作了较大范围的扩展。
该文件规定,自2001年1月1日起,对下列货物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的政策:(一)利用煤炭开采过程中伴生的舍弃物油母页岩生产加工的页油及其他产品。(二)在生产原料中掺有不少于30%的废旧沥青混凝土生产的再生沥青混凝土。(三)利用城市生活垃圾生产的电力。(四)在生产原料中掺有不少于30%的煤矸石、石煤、粉煤灰、烧煤锅炉的炉底渣(不包括高炉水渣)及其他废渣生产的水泥。
财税〔2001〕198号文件还规定,自2001年1月1日起,对利用煤矸石、煤泥、油母页岩和风力生产的电力,以及部分新型墙体材料产品实行按增值税应纳税额减半征收政策。所谓新型墙体材料产品,主要包括非黏土砖、建筑砌块、墙板、建筑板材等,文件对生产企业的规模、生产工艺、必须符合的国家或行业标准等,都作了具体规定。
财税〔2001〕1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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