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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资本从实缴制改为认缴制后的财税处理
自2014年3月1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5年版)将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改为认缴登记制。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是我国工商登记制度的一项改革措施,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改为认缴登记制涉及到企业如何进行账务处理、税务处理和股权转让的涉税处理。
一、注册资本改为认缴制后的相关法律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5年版)和《国务院关于印发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4]7号)的规定,注册资本的修改主要涉及五方面:
一是将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改为认缴登记制;
二是取消了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应一次足额缴纳出资的规定,转而采取公司股东自主约定认缴出资额、出资期限;
三是放宽注册资本登记条件。除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特定行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另有规定的外,取消有限责任公司最低注册资本3万元、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最低注册资本10万元、股份有限公司最低注册资本500万元的限制。不再限制公司设立时全体股东(发起人)的首次出资比例,不再限制公司全体股东(发起人)的货币出资金额占注册资本30%的比例;
四是取消公司股东(发起人)未缴足的出资必须在工商登记后的二年内缴足的期限;
五是注册资本由实缴登记制改为认缴登记制,工商部门不再收取验资报告。
《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第二条规定:注册资本是公司在设立时,在公司工商登记机关登记的由公司股东认缴的出资总额或者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5年版)第二十六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第八十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发起设立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在发起人认购的股份缴足前,不得向他人募集股份。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募集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实收股本总额。”
二、注册资本改为认缴制后的财务处理
《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附录:《会计科目和主要账务处理》规定,“实收资本”科目核算企业接受投资者投入的实收资本。注册资本和实收资本是有一定的区别和联系。两者的区别是:(1)注册资本是公司在设立时筹集的、由章程载明的、经公司登记机关登记注册的资本,是股东认缴或认购的出资额。(2)实收资本是公司成立时实际收到的股东的出资总额,是公司现实拥有的资本。实收资本在某段时间内可能小于注册资本,但以后可能会大于注册资本。两者的联系是:在注册资本实缴制的情况下,注册资本与实收资本一般是一致的,而注册资本认缴制的情况下,注册资本与实收资本不一致,一般体现为注册资本大与实收资本。在注册资本缴足前,实收资本低于注册资本;一旦对认缴的全部出资缴足,则实缴资本与注册资本相等。
关于实收资本问题应如何进行账务处理?基于以上实收资本和注册资本的区别和联系的分析,在注册资本从实缴制改为认缴制的情况下,公司对于为未收到股东的出资额是不进行账务处理,只针对公司收到股东出资的部分进行账务处理。
三、注册资本改为认缴制后的税务处理
(一)印花税的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第七条规定,税目税率表中的记载资金的账簿,指载有固定资产原值和自有流动资金的总分类账簿,或者专门设置的记载固定资产原值和自有流动资金的账簿。其他账簿,指除上述账簿以外的账簿,包括日记账簿和各明细分类账簿。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金账簿印花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25号)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执行《企业财务通则》和《企业会计准则》后,其“记载资金的账簿”的印花税计税依据改为“实收资本”与“资本公积”两项的合计金额。其“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两项的合计金额大于原已贴花资金的,就增加的部分补贴印花。
基于以上税收法律政策规定,将注册资本实缴制改为认缴制后,公司只能按股东实缴的实收资本申报缴纳印花税,而未缴足的实收资本部分不缴纳印花税。
(二)个人所得税的处理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财税[2003]158号)规定:纳税年度内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除外)借款,在该纳税年度终了后既不归还,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其未归还的借款可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5]120号)文规定:关于强化对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以及独立从事劳务活动的个人的个人所得税征管规定:加强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企业借款的管理,对期限超过一年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借款,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征税。
基于以上税收法律政策规定,如果公司对未收到股东的注册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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