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吸收合并分公司有哪些途径,如何处理比较节税 【问题阐述】 我司是注册在天津的外商投资企业,由于企业内部重组,我司母公司要求我司吸收新疆兄弟公司在天津的一家分公司(配送公司),配送公司资产大部分为:存货、内部往来、固定资产。请问我司有哪几种途径吸收合并该分公司,如何处理能够比较节税? 【F-Council建议】 贵司收购兄弟公司的天津分公司,一般有如下两种途径: 1.采取企业重组的方式:新疆兄弟公司将其天津分公司的资产,负债和劳动力整体转让给贵司,再将分公司注销。这种情况下,从增值税的角度,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第13号)的规定,在资产重组过程中涉及的货物转让不征收增值税。从企业所得税的角度,如果天津分公司的资产不低于新疆兄弟公司全部资产的75%,该收购可以适用59号文规定的特殊性税务处理。如果达不到75%的比例要求,需要按照市场公允价值对转让资产所得计征企业所得税。 2.新疆兄弟公司将天津分公司的资产逐项转让给贵司:即对天津分公司的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将分公司的单项资产(包括固定资产,存货)转让给贵司,劳动人员的雇佣合同转与贵司签订,再将分公司注销。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分公司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贵司凭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进项抵扣,没有额外的增值税负担。关联方之间转让资产的价格应按照评估的市场公允价值:对于盈利性资产(例如涉及土地和建筑物),要按照公允价值转让;对于亏损性资产(例如固定资产),如果评估价格低于净值,税务风险也较小。 我们的建议是:如果转让的资产不涉及增值额较大的土地和建筑物的,不必按照第一种方式去申请特殊性重组税收待遇,采用第二种方式,操作起来更直接也更简单。 小编寄语:会计学是一个细节致命的学科,以前总是觉得只要大概知道意思就可以了,但这样是很难达到学习要求的。因为它是一门技术很强的课程,主要阐述会计核算的基本业务方法。诚然,困难不能否认,但只要有了正确的学习方法和积极的学习态度,最后加上勤奋,那样必然会赢来成功的曙光。天道酬勤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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