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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业二十年的老会计经验之谈,如果觉得有帮助请您打赏支持,谢谢! 劳动仲裁认定的工资,企业支付时能否代扣代缴个税?(老会计人的经验) 案例白话: 仲裁机构认定企业需支付劳动者工资及各类赔偿合计418105.76元。 企业根据主管税务机关意见,依法代扣个人所得税金额77066.44元,并支付给个人部分341039.32元。 劳动者认为:年假工资按45%的税率扣缴太高了,理应平摊到各个月份。不同意由企业为我代扣代缴税款,应当按照仲裁裁决履行给付全部款项的义务,再由自行缴纳个人所得税。 海淀法院认为:企业应当按照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履行其应尽义务。虽然依法纳税是公民的法定义务,但因生效法律文书中并未明确代扣代缴税款事项及数额,故企业应通过其他途径寻求救济。因此向企业发送执行通知;并于2014年5月5日作出(2014)海执字第3993号裁定,扣划银行账户存款77066.44元。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4)海执异字第111号 异议人(被执行人)美国布鲁克?道尔顿公司北京代表处,驻在场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南大街11号光大国信大厦5109室。 首席代表徐渭清。 委托代理人刘京,北京市浩天信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秦思远,北京市浩天信和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申请执行人范春明,男,1974年3月20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杨燚,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付文辉,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执行人北京外企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南大街14号。 法定代表人霍晨光。 本院在执行中范春明与北京外企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外服公司)、美国布鲁克?道尔顿公司北京代表处(以下简称布鲁克?道尔顿公司)支付工资等争议一案[执行依据:京朝劳仲字(2013)第07060号裁决书]过程中,向布鲁克?道尔顿公司发出执行通知及执行裁定,要求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布鲁克?道尔顿公司以债务已经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布鲁克?道尔顿公司述称,我方与范春明之间的劳动争议经劳动仲裁委员会审理作出裁决,范春明不服裁决起诉至法院,后撤回起诉。我方在知晓范春明撤诉后,于2014年2月20日自愿主动全部履行了劳动仲裁裁决,将裁决金额支付给范春明,其中支付给个人部分为341039.32元,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部门金额77066.44元。我方于2014年3月6日为范春明实际缴纳个税95574.72元,其中包括滞纳金及罚款共计18508.28元。根据我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国家相关规定,员工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应缴纳个人所得税,我方作为支付方负有扣缴义务。我方在确认范春明已经撤诉后,与所属辖区税务机关税收专管员积极沟通,确认了裁决金额的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人、相应缴税依据、计税方式、纳税金额等情况。我方在履行裁决的过程中,帮助范春明扣缴个人所得税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现我方已经履行完毕全部义务,故请求法院撤销执行措施。 范春明述称,布鲁克?道尔顿公司支付给我的仲裁裁决款项341039.32元已经收到。但我认为双方发生争议后已经严重对立,在此情况下,布鲁克?道尔顿公司代扣代缴我的税款存在明显的不公正性,可能严重损害我的权益,年假工资按45%的税率扣缴太高了,理应平摊到各个月份。布鲁克?道尔顿公司应当按照仲裁裁决履行给付全部款项的义务,再由我方自行缴纳个人所得税,不同意由其为我代扣代缴税款,要求其继续履行剩余的款项。 本院经审理查明:范春明与北京外服公司、布鲁克?道尔顿公司支付工资等争议一案,经北京市朝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劳动仲裁委)审理于2013年11月13日作出京朝劳仲字(2013)第07060号裁决,裁决如下:1、布鲁克?道尔顿公司自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五日内,一次性支付范春明2012年1月1日至2012年3月31日期间工资差额39000元及25%经济补偿金9750元,北京外服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2、布鲁克?道尔顿公司自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五日内,一次性支付范春明2013年2月1日至2013年2月28日期间的工资28000元及25%经济补偿金7000元,北京外服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3、北京外服公司自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五日内,一次性支付范春明2013年3月1日至2013年3月31日期间工资1400元及25%经济补偿金350元,布鲁克?道尔顿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4、布鲁克?道尔顿公司自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五日内,一次性支付范春明2008年5月1日至2012年12月31日期间应休未休年休假工资128908.76元,北京外服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5、北京外服公司自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五日内,一次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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