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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酒店行业混合兼营行为 搞清楚了混合销售行为,我们再来解析一下“兼营行为”。所谓兼营行为,是指纳税人生产经营活动中,既存在属于增值税征收范围的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的行为,又存在不属于增值税征收范围的非应税劳务的行为。现在的酒店不仅仅主营餐饮和住宿,还提供会务、礼仪活动等服务,就是典型的兼营行为。 对于兼营行为如何缴纳营业税,税务人员解释道,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纳税人兼营应税行为和货物或者非应税劳务的,应当分别核算应税行为的营业额和货物或者非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其应税行为营业额缴纳营业税,货物或者非应税劳务销售额不缴纳营业税;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税行为营业额。 另外,又根据江苏营改增有关政策,与举办会议展览服务无关的庆典礼仪服务按规定缴纳营业税。酒店、宾馆等纳税人提供餐饮、住宿劳务同时提供会议或展览服务,一并缴纳营业税。如其提供的会议或展览服务能够分开核算、单独开票的,就会议展览服务收入缴纳增值税。酒店、宾馆等纳税人提供餐饮、住宿劳务同时提供会议或展览服务的,如能将餐饮、住宿收入和会议展览服务收入分开核算的,餐饮、住宿收入缴纳营业税,会议展览服务收入缴纳增值税;对于不能分开核算的,并入营业额,视其提供业务具体内容,分别按照“服务业”税目“饮食业”项目、“服务业”税目“旅店业”项目缴纳营业税;对于餐饮、住宿和会议展览服务收入划分不合理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收入、成本、费用及收费标准核定其应税行为营业额。 根据上述规定,概括而言,酒店餐饮、住宿收入缴纳营业税;与餐饮、住宿收入分开核算的会议展览服务收入就属于增值税应税范围。 前提:年终确认“主营业务” 混业经营,顾名思义即单位或个人经营多种业务。而根据《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30号)第九条的规定,纳税人的生产经营范围、主营业务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应纳税所得额或应纳税额增减变化达到20%的,应及时向税务机关申报调整已确定的应纳税额或应税所得率。如果不重新确认主营业务,那么纳税人将按上一年的主营业务确定应纳税额或应税所得率。而所谓主营业务应为纳税人所有经营项目中,收入总额或者成本(费用)支出额或者耗用原材料、燃料、动力数量所占比重最大的项目。 以南京市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为例,该公司2011年的主营项目为计算机强弱电布线安装工程,辅营项目为通讯系统产品销售,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按照建筑业确定为8%。在2012年,该公司当年营业收入为112万,其中布线安装工程收入35万,销售通讯产品收入77万。因此,根据主营业务的定义,该公司的主营业务由建筑业变为批发和零售贸易业,需要调整为批发和零售贸易业对应的应税所得率。 在工作中税务人员发现部分纳税人由于不熟悉政策,没有重新确认主营业务,导致多缴税款。同时,也有一些纳税人已经得知当年主营业务变化,但由于新的主营业务的应税所得率较高而恶意逃避重新确认主营业务,从而达到少缴税的目的。为此,税务部门特别提醒广大纳税人,在年终确认主营业务是纳税人的义务,无论是出于遵守税法还是避免多缴税的目的,纳税人都应该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前往税务部门确认主营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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