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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年成本费用扣如何处理


关于跨年度成本费用,虽然现在的企业所得税法与会计准则均遵循权责发生制,按道理来

讲似乎不应发生不一致的情况,但现实征管中,由于我国实行“以票控税”的征管系统,

以及会计年度与汇算清缴年度的不同,经常会出现财税处理的差异。

大多数企业的做法是将跨年度成本费用作纳税调整,这也是之前延续习惯所致。实际

上,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

34号,以下简称34号公告)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

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以下简称15号公告)下发后,对

于跨年度成本费用的处理,还是需要分情况的。

第一种情况:当年成本费用已经发生,企业也已作账务处理,但税前扣除凭据不能在当

年取得。

比如存货暂估入账、固定资产暂估入账等。有的企业年底购入原材料,已经领用生产,

但由于结算等问题,一直未取得发票,为准确核算成本,在年底按照合同等资料暂估计入

存货与成本。财务核算按照权责发生制进行账务处理。而在税务处理上,对无发票的购进

货物是否能在税前扣除则比较敏感。

34号公告规定,企业当年度实际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由于各种原因未能及时取得

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企业在预缴季度所得税时,可暂按账面发生金额进行核算;但

在汇算清缴时,应补充提供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即在汇算清缴前取得有效凭证,证

明该成本费用的真实性,可不需纳税调整。
对于此问题,有的企业在认识上有一定的误区,认为所谓的“在汇算清缴时,应补充提

供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中的有效凭证,指的是发票日期是去年的有效凭证,比如

2012年底的暂估存货,发票必须是2012年开具的,只是取得时间在2013年。这种认识

显然是错误的,如企业在2013年4月30日汇算清缴,取得发票日期为2013年4月30日

前的发票,即可税前扣除。

在实际工作中,还有一种利用暂估入账进行税负转移的现象。比如,有的企业年底将暂

估存货的价值人为加大并结转成本,待来年时,按照较小的发票的金额确认存货价值。这

样就将当年的应纳所得税额转移到了来年。对此情况,税法并无明确的规定,但根据实际

经验来讲,对于跨年度差额较大且无正当理由的存货暂估,税务机关有理由保持职业怀

疑。

第二种情况:当年成本费用已经发生,但未在当年税前扣除,在以后年度发现。

比如核算错误的销售成本在以后年度发现、当年的资产损失未履行税务机关报批制度,

未在税前扣除,以后年度经税务机关审批可税前扣除等。

15号公告规定,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对企业发现以前年度实际发生的、

按照税收规定应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而未扣除或者少扣除的支出,企业做出专项申报及说

明后,准予追补至该项目发生年度计算扣除,但追补确认期限不得超过5年。

15号公告所述“年度”的含义,结合34号公告的理解,应指汇算清缴年度,比如,

2012年的100万元成本未扣除,在2012年汇算清缴前取得有效凭证并税前扣除的,2012

年是本年度,汇算清缴后扣除的,2012年就成了以前年度。

15号公告对于纳税人来讲是利好消息,但是其规定的“企业做出专项申报及说明后,

准予追补至该项目发生年度计算扣除”的规定,对于某些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可能会有

一定的难度。一是做出专项申报的成本较高;二是追补至发生年度计算,对税企双方均不
便于操作。建议参考青岛市2013年汇算清缴的文件,对于以前年度应扣未扣成本费用,

在相关年度税收待遇一致的情况下,可选择在实际取得合法凭据的年度进行税前扣除。

案例

某企业2012年实现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100万元,处于免税优惠期,其应纳税额

为0,其中有30万元的费用发票未在2012年取得;在2013年汇算清缴前,取得该费用

发票,该企业不需进行纳税调整。

如在2013年进行汇算清缴时,该费用发票仍未取得,在2013年10月才取得,则2012

年应进行纳税调增,即2012年应纳税所得额应为100+30=130(万元)。

假设该企业仍处于免税优惠期(即相关年度税收待遇一致),并假设2013年实现应纳税

所得额仍为100万元,则该企业可在取得发票的2013年税前扣除30万元,即纳税调减

30万元,应纳税所得额为70万元,应纳税额仍为0;两年合计应纳税所得额200万元,

应纳税额为0;或者将30万元的费用,追补至2012年计算,则2012年应纳税所得额为

130-30=100(万元),2013年应纳税所得额为100万元,两年合计应纳税所得额为

200,应纳税额为0;两种计算方式结果一致。

如该企业2013年度无免税优惠政策(即相关年度税收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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