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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之间房地产权属变更涉及契税的政策解读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日前发布财税〔2014〕4号《关于夫妻之间房屋土地权属变更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对夫妻之间可能存在的所有形式的房屋权属变更都做了明确的规定,即: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房屋、土地权属原归夫妻一方所有,变更为夫妻双方共有或另一方所有的,或者房屋、土地权属原归夫妻双方共有,变更为其中一方所有的,或者房屋、土地权属原归夫妻双方共有,双方约定、变更共有份额的,免征契税。 也就是说,今后,夫妻双方之间无论是房产证更名、加名、减名,还是变更房产持有份额,都将免征契税。 上述新政策其实是对老政策做了进一步明确的说明,这一政策的前身是财税〔2011〕82号文《关于房屋土地权属由夫妻一方所有变更为夫妻双方共有契税政策的通知》,通知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房屋、土地权属原归夫妻一方所有,变更为夫妻双方共有的,免征契税。” 财税〔2011〕82号文的出台背景是2011年8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婚姻法》新的司法解释,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视为出资人子女的个人财产。这一规定引发了夫妻间房产证“加名”热潮,以及由此引起的“加名税”纠纷也甚嚣尘上。为化解“加名税”之争,2011年8月31号,财政部发布了财税〔2011〕82号文,基本平息了关于“加名税”的争论,获得了社会好评,但当时只对“加名”免税做出了规定,而未对“减名”、“更名”和“变更份额”等做出规定。 这次发布的政策除夫妻之间房屋权属变更“加名”免征契税外,对其他三种夫妻之间房屋、土地权属变更形式,也给予免征契税优惠政策,主要是有利于以下几个方面问题的解决: 首先是近年来,随着房地产市场的发展和房价的普遍上涨,夫妻之间房屋、土地权属变更形式日益多样化,这次两部门发布的新规定有利于避免因政策不明确而引起争议。其次是这样的规定更符合契税立法依据,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自愿变更房屋、土地权属,一般不涉及资金或其他权益的往来,不能简单视同于买卖、交换或者赠与行为,可以使同一家庭主体内的夫妻双方在房屋、土地权属变更时不用增加额外费用;第三是夫妻之间房屋、土地权属变更相关契税政策社会关注度较高,说大一点对社会和谐有好处,说小一点是对家庭伦理关系的重塑也有好处,给予减免符合民意;最后是政策规定越细致‚越便于地方财税机关掌握政策,征管操作也较为简单。 不过,在目前“限购限贷”持续从严的背景下,特别是在大城市,一些家庭为了获取购房资格而选择离婚,过去通过离婚获取购房资格还需要缴纳1%的契税,是有一定成本的,而现在免征契税后,夫妻离婚变更房屋权属关系的成本将为零,或将助长人们通过离婚来获取购房资格的心态。 还有人担心,新政会不会方便官员将贪污所得转移,而达到“洗白”赃款的目的。 据新华社电,河海大学法学院教授王建文认为,对于通过这种方式更名和转让财产,在短期内进行财产处置等明显存在逃税倾向的行为,应当梳理相关政策或设立一定的补充规定进行补漏。但是,目前在税收的操作上,对这个领域恶意逃税的认定仍存在盲区,对官员的财产流动监督更缺乏考量,因此,应当考虑制定相应的措施进行甄别。总体而言,该政策最大的意义是税收减免,使夫妻合理处置财产的权利得到尊重。 小编寄语:会计学是一个细节致命的学科,以前总是觉得只要大概知道意思就可以了,但这样是很难达到学习要求的。因为它是一门技术很强的课程,主要阐述会计核算的基本业务方法。诚然,困难不能否认,但只要有了正确的学习方法和积极的学习态度,最后加上勤奋,那样必然会赢来成功的曙光。天道酬勤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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