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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通讯补贴中的个税问题
除差旅费津贴、误餐补贴之外,公司员工一般还会获得其它的各类补贴,今天先说说交通、通讯补贴。这些补贴应该如何核算,其中的个税如何把握呢?
1、个人所得税与公务费
公司向员工发放交通与通讯补贴交不交个税,从原理上讲,取决于这些补贴是如何使用的。
汽车、手机这类工具的特点在于,使用过程中哪些是因公的开支、哪些是员工因私的开支,往往难以分清。
员的电话全部用于私人生活,一个工作电话也没有,这是难以想象的;同时,全是工作电话,一个私人电话也没有,也是难以想象的。那么,把通话详单打印出来,一笔一笔分清因公因私不就好了么?
这更难以想象!
当费用开支无法准确核算时,唯一的办法就是“核定”。
由于此类补贴用途区分涉及的面广量大、情况复杂,所以,税务总局曾对各省级税务机关进行过核定的授权:
“个人因公务用车和通讯制度改革而取得的公务用车、通讯补贴收入,扣除一定标准的公务费用后,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公务费用的扣除标准,由省级地方税务局根据纳税人公务交通、通讯费用的实际发生情况调查测算,报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确定,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国税发【1999】58号文)
就是说,省级地税机关应该进行测算,然后报省级政府批准,然后是总局备案。这相当于,希望从制度上,对补贴中的因公支,分省来一个一刀切的强制核定。
比如,过去有的省地税曾规定:“各单位向职工个人发放的交通补贴(包括报销、现金等形式),按交通补贴全额的30%作为个人收入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这相当于公、私比例为七比三。它显然太高了,并且没有考虑到上限。
现在,大多数省规定的是参照政府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标准来定,即按政府的标准,比如一个月1千,则公务费就是1千,超过部分交个税。由于各首差异很大,所以,纳税人应该收集本省地税对此的规定文件,并按之执行。
2、没有规定标准怎么办
当然,也有省没有制定标准。没有制定标准该怎么办?有的人认为,如果没有制定标准,就按30%缴纳个税,好像总局大企业司就曾认可过这样的口径。
以前税务总局大企业司的确在一个文件里讲,如果省局没有规定,就按30%确认为因私开支,计算个税。(企便函[2009]33号)但这个文件早已失效,并且其规定并不适用于一般企业,同时也是不合理的。
有的税务人员认为,如果本省没有规定公务费标准,就不能扣减公务费,应该全额缴纳个税。一般情况下我们都是这样理解的,但如果我们学习了税务规则,就知道这样的认识也是明显错误的了。
当没有规定明确的标准时,税务的规则是:就该由公司具实进行核算或合理核算,如果核算不清或者不被税务检查人员认可,税务检查人员有权核定。
有人认为,最终还是由税务检查人员核定说了算,与“不能扣除”不是一样吗?
当然不一样。这就是判断办税内行与外行的差别。
首先,如果公司核算的公务费确实有道理,税务检查人员真的可能会核定一个合理的公务费不扣个税。当然,这一般要求税务检查人员业务水平高、严格依法征税、税企关系和谐;
其次,如果税务人员核定的结果是一分钱也不准扣,导致少扣个税,此事的性质就是税务人员的核定权实施导致的补税,不是企业和个人的违法少交税问题,只涉及个人补税,不应产生滞纳金,不应被罚款。
强调一点,税务规则的一项基本原则是,除非有明确的政策规定,否则所有不能核算清楚的收支,都通过“核定”解决。
3、是否需要发票
明白了补贴中公务费与个税关系后,下一个问题就是,此类补贴发放时是否需要发票?不少地方的税务机关要求发放补贴时凭发票列支,如何来理解这样的要求呢?
公司的开支是否应该提供发票,取决于其是否对外采购了商品与服务。即是一项采购行为,还是一项发放补贴的行为。
按《发票管理办法》规定,企业“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公司发放补贴给员工,不是采购产品与服务的行为(雇员向雇主提供的服务本身也不属于营业税和增值税征税范围),所以无需取得发票。如果税务人员要求提供发票,企业又无发票可提供,则应以《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申辩。
需要注意的是,如前文所述,如果企业没有按省级税务机关的标准计算公务费,或者本省没有相关标准,那么地税在计征个人所得税时,会进行核定。核定公务费开支金额时,发票就是证据之一,如果缺乏发票,税务核定时,企业和员工必将处于不利的位置。
此时,有人会将问题牵扯到企业所得税上,问上述补贴没有发票,企业所得税可以列支吗?
首先,支付给员工的补贴,不需要发票。其次,补贴的支出对象是员工,不论员工将其用于公务还是私务,都不影响企业所得税的扣除,只影响个人所得税。
那么,会计上应该如何做好相关的凭证与发票工作呢?
会计应严格按公司的补贴制度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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