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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小议复杂货物交易结构如何平衡税务风险与商业收益
在诸多商业因素的综合影响下,通常仅由购货方和销货方两方主体完成的货物交易,其它利益各方纷纷参与其中,形成一种多层次、复杂、繁琐的交易流程和方式。而复杂的交易关系往往隐藏着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违法风险。本案即是购货方与销货方将本来简单的交易关系复杂化,导致税务机关作出认定销货方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违法行为的结果,被追究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刑事责任的风险也近在咫尺。结合本案具体案情,笔者想谈谈集团业务发展中如何平衡税务风险和商业利益,进而争取利益最大化。
一、案情简介
(一)基本的货物购销交易关系
位于A市的甲、乙公司是长期的商业合作伙伴,甲公司的货物大多出售给乙公司,再由乙公司对外销售。
位于D市的丙、丁公司也是长期的商业合作伙伴,丁公司所需的各项货物大多从丙公司采购。
2010年2月,丁公司急需一批货物,欲从丙公司处采购。丙公司遂与甲公司取得联系,希望甲公司能够帮助丙公司完成备货。2010年3月,在丙公司的促成下,丁公司与甲公司签署了《供货协议书》,约定由甲公司向丁公司供货,金额为200万元。《供货协议书》签署后,丁公司向甲公司提出,由于丙公司是丁公司的长期合作供应商,根据丁公司内部规定其所需货物均应由丙公司供应,因此要求甲公司应先将货物向丙公司供应,丁公司向丙公司支付货款,再由丙公司向丁公司供货,丙公司向甲公司支付货款。接到丁公司的提议后,甲公司表示同意,但由于考虑到丁公司仅为D市的私营工贸企业,偿债能力有限,丙公司可能存在不支付货款或不能支付货款的违约风险,甲公司遂向丁公司提议将乙公司引入交易,由乙公司承担这一商业风险,乙公司为在D市奠定合作基础也同意加入。
经甲、乙、丙、丁四公司协商,最终确定了该批货物的购销交易流程:
1、甲公司向乙公司供货,乙公司向甲公司支付货款;
2、乙公司向丙公司供货,丙公司向乙公司支付货款;
3、丙公司向丁公司供货,丁公司向丙公司支付货款。
简图如下:

(二)货物交易的实际履行情况
2010年5月7日,丁公司再次召集甲、乙、丙三公司,提议为了节省运费和时间成本,由甲公司直接将货物运送到丁公司的仓库,甲、乙、丙公司均表示同意。同时乙公司提出,乙公司也担心丙公司出现不支付货款的违约风险,要求丁公司直接将货款向乙公司支付。丁公司与丙公司遂签署了一份委托付款协议,约定由丙公司委托丁公司支付该笔货款。自此,交易各方将货物运输方式及付款方式进行了变更和补充约定。
2010年5月9日,甲公司向乙公司开出其销售该批货物的增值税专用发票20份,价税合计200万元。2010年5月11日,甲公司将该批货物运送到丁公司的仓库。2010年5月12日,丙公司向丁公司开具了200万元的增值税普通发票,丙公司与丁公司约定委托款与货款相抵消。2010年5月15日,乙公司收到丁公司转账的货款,2010年5月18日,乙公司将该笔货款向甲公司支付。但是,乙公司一直未向丙公司开具发票。

(三)案发
2010年5月12日,乙公司收到丁公司转账的货款后,乙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张某指示会计将该笔货款作为“暂存款”入账,并没有计入收入科目。张某以归还丁公司暂存款的名义私自从乙公司支取大量银行存款进行侵吞。丙公司多次向张某索要发票,但张某一直以各种理由推脱不予开具。2011年张某案发,以职务侵占罪被判处刑罚。A市国税局以乙公司涉嫌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及甲公司涉嫌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立案并实施税务稽查。
(四)税务处理结果
2014年3月1日,A市国税局对甲公司作出《税务处理决定书》,认定甲公司2010年5月9日向乙公司开具的20份增值税专用发票没有货物购销交易,是乙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张某让甲公司为其开具,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转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的通知(国税发[1996]210号)的规定,甲公司的行为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由于甲公司2010年5月的增值税应纳税额已经据实申报缴纳,对其不做补税的处理决定。
该税务处理决定作出后,对甲公司可能造成两方面严重的影响。其一,甲公司一旦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违法行为,就可能存在承担沉重的刑事责任风险。其二,甲公司系国有公司,主要客户均系国有单位,以参与投标的方式为主,构成违法行为将直接导致甲公司不具备投标资格,对其生产经营也会产生恶劣影响。
二、思考与启示
本案中税务处理决定书认定的事实是否清楚、适用法律是否准确,因为需要综合我国发票管理办法等税收行政法、刑法及司法解释的规定做深入分析,本文暂且不论。笔者关注的重点在于:甲公司何以陷于被税务局认定为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重大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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