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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企业存货发出计价方法的差异分析 1.会计制度对存货发出计价的规定 《企业会计制度》规定,领用或发出的存货,按照实际成本核算的,应当采用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移动平均法、个别计价法或后进先出法等确定其实际成本;按照计划成本核算的,应按期结转其应负担的成本差异,将计划成本调整为实际成本。 2.差异分析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规定,纳税人各项存货的发出或领用的成本计价方法,可以采用个别计价法、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移动平均法、计划成本法、毛利率法或零售价法等。如果纳税人正在使用的存货实物流程与后进先出法相一致。也可采用后进先出法确定发出或领用存货的成本。纳税人采用计划成本法或零售价法确定存货成本或销售成本时,必须在年终申报纳税时及时结转成本差异或商品进销差价。 纳税人的成本计算方法、间接成本分配方法、存货计价方法一经确定,不得随意改变,如确需改变的,应在下一纳税年度开始前报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否则,对应纳税所得额造成影响的,税务机关有权调整。 《扣除办法》对后进先出法的使用进行了限制,其目的是防止企业利用存货计价方法进行避税。 [例1]某商业公司对存货进行核算一直采用先进先出法,由于物价持续上涨,企业从2000年1月1日起改用后进先出法。2000年1月1日存货的价值为250万元,公司购入存货实际成本为1800万元,2000年12月31日按后进先出法计算确定的存货价值为220万元。经重新计算,按先进先出法计算的2000年12月31日的存货价值为450万元。 按照《扣除办法》规定,该公司不得采用后进先出法核算,对因采用后进先出法而影响本期的应纳税所得额应作相应调整。 后进先出法营业成本为:250+1800-220=1830(万元) 先进先出法营业成本为:250+1800-450=1600(万元) 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1830-1600=230(万元) 我们认为,《扣除办法》对存货发出的计价还存在一些局限性。如果上述公司一成立就采用后进先出法核算存货,那么税务均法,或是其他方法,扣除办法对此未作明确规定。 小编寄语:会计学是一个细节致命的学科,以前总是觉得只要大概知道意思就可以了,但这样是很难达到学习要求的。因为它是一门技术很强的课程,主要阐述会计核算的基本业务方法。诚然,困难不能否认,但只要有了正确的学习方法和积极的学习态度,最后加上勤奋,那样必然会赢来成功的曙光。天道酬勤嘛!

王子****青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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