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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整组织结构避税法的反避税突破口 调整组织结构避税法的反避税突破口如下所示: 当企业发生经营性亏损时,为了维持生产经营活动的正常进行和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企业发生的年度亏损可以用下一年度利润弥补,下一年度利润不足弥补的,可以在5年内用税前利润弥补,延续5年后的未弥补的亏损,用税后的利润弥补(法定盈余公积金也用于弥补亏损)。该项反避税的要点是,通过审阅“本年利润”、“利润分配”的有关明细账,检查以前年度的亏损额,以及以其利润进行弥补的情况。如发现连续数年用税前利润弥补时,还应查明有无超期弥补的行为。通过复算,验证以税后利润弥补亏损数额的正确性。检查账务处理的正确性。 广大税务工作者对于调整组织结构避税法所进行的反避税,其最重要的突破点有两个方面: 第一,税务工作者应查验合并、兼并、收购等行为的合法性,是否经过当地政府部门的批准,合并、兼并、收购等行为对双方企业的作用是什么?明确合并、兼并、收购后的经济活动对双方企业纳税有什么影响,这样,就基本上能判明是否有避税的动机。 第二,税务工作者在对频繁改变经营方式、经营地点和核算形式的企业,应该重点审查企业经营期间是否符合《公司法》规定,核算形式是否遵循《会计具体准则》,改变经营地点的理由是什么?工商部门是否已经批准等,就能够判断是否有避税的动机与目的。 当然,企业避税的动机最终是通过安排经营活动和财务活动得以体现,因此,广大税务工作者反避税的重心就落在查验经营活动是否符合一般经济常规,财务活动是否符合会计核算制度所规定的范围,只有这样,才能真正起到反避税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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