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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注2009年企业所得税类主要税收政策(一)


2009年国家颁布的企业所得税政策比较多,其中有些文件对相关政策进行了重大调整,如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优惠减免等政策,笔者就全年出台的此类政策进行汇总编辑,以帮助纳税人全面掌握理解,避免2009年汇算清缴中的纳税风险。
一、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
2009年1月4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
(一)通知主要内容
1、《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所称的“合理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按照股东大会、董事会、薪酬委员会或相关管理机构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规定实际发放给员工的工资薪金。税务机关在对工资薪金进行合理性确认时,可按以下原则掌握:企业制订了较为规范的员工工资薪金制度;企业所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符合行业及地区水平;企业在一定时期所发放的工资薪金是相对固定的,工资薪金的调整是有序进行的;企业对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已依法履行了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有关工资薪金的安排,不以减少或逃避税款为目的;
2、《实施条例》第四十、四十一、四十二条所称的“工资薪金总额”,是指企业按照本通知第一条规定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总和,不包括企业的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以及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属于国有性质的企业,其工资薪金,不得超过政府有关部门给予的限定数额;超过部分,不得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也不得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3、《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的企业职工福利费,包括以下内容:(1)尚未实行分离办社会职能的企业,其内设福利部门所发生的设备、设施和人员费用,包括职工食堂、职工浴室、理发室、医务所、托儿所、疗养院等集体福利部门的设备、设施及维修保养费用和福利部门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劳务费等。
(2)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等。
(3)按照其他规定发生的其他职工福利费,包括丧葬补助费、抚恤费、安家费、探亲假路费等。
(二)特别提示
1、该文对《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所称的“合理工资薪金”作了详细的补充说明。着重强调了“企业按照股东大会、董事会、薪酬委员会或相关管理机构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规定实际发放给员工的工资薪金”,方为“合理”。言外之意,企业申请扣除工资薪金时要能提供相关的内部制度规定。
2、文件对各地税务机关如何认定企业工资薪金的合理性,给出了五项指导性原则,具体操作由各地税务机关根据当地的社会与经济发展水平及不同企业的情况区别把握、合理裁量。此举与以前年度全国统一扣除标准相比,增加了基层税务干部的执法难度。
二、企业政策性搬迁或处置收入所得税处理问题
2009年3月12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企业政策性搬迁或处置收入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118号)规定,企业没有重置或改良固定资产、技术改造或购置其他固定资产的计划或立项报告,应将搬迁收入加上各类拆迁固定资产的变卖收入、减除各类拆迁固定资产的折余价值和处置费用后的余额计入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利用政策性搬迁或处置收入购置或改良的固定资产,可以按照现行税收规定计算折旧或摊销,并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三、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
2009年3月19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29号)就企业实际发生的手续费及佣金支出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问题进行明确。
(一)通知主要内容
1、企业发生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手续费及佣金支出,不超过以下规定计算限额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不得扣除。
(1)保险企业:财产保险企业按当年全部保费收入扣除退保金等后余额的15%(含本数,下同)计算限额;人身保险企业按当年全部保费收入扣除退保金等后余额的10%计算限额。
(2)其他企业:按与具有合法经营资格中介服务机构或个人(不含交易双方及其雇员、代理人和代表人等)所签订服务协议或合同确认的收入金额的5%计算限额。
2、企业应与具有合法经营资格中介服务企业或个人签订代办协议或合同,并按国家有关规定支付手续费及佣金。除委托个人代理外,企业以现金等非转账方式支付的手续费及佣金不得在税前扣除。企业为发行权益性证券支付给有关证券承销机构的手续费及佣金不得在税前扣除。
3、企业不得将手续费及佣金支出计入回扣、业务提成、返利、进场费等费用。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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