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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国税: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义务人的认定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负有代扣代缴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义务的储蓄机构(包括邮政储蓄机构)为扣缴义务人。 一、办理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条。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十二条。 (三)《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第三条。 (四)《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实施办法》(国务院令第272号)第二条。 (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通知》(国税发[2006]38号)第十项。 二、提供资料 1.《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及其复印件; 2.下属的储蓄机构营业网点名单; 3.扣缴义务人的银行帐号证明; 4.《扣缴义务人登记表》。 三、办理流程: (一)文书受理 (二)审核、录入 (三)上报审批 (四)制作登记证件 (五)领取文书 (六)通知相关岗位 (七)资料归档 四、办理期限: 1.扣缴义务人应当自扣缴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扣缴税款登记,领取扣缴税款登记证件。 2.扣缴义务人单位名称、地址、所属储蓄网点发生变更或增减时,应于上述情况发生变动后15日内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变更或重新登记。 五、注意事项 (一)扣缴义务人提供的复印资料必须加盖公章,注明“与原件相符”。 (二)各级税务机关的审批期限分别为20个工作日。 (三)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办理扣缴税款登记的,应当自发现之日起3日内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处以2000元以下的罚款。 小编寄语:会计学是一个细节致命的学科,以前总是觉得只要大概知道意思就可以了,但这样是很难达到学习要求的。因为它是一门技术很强的课程,主要阐述会计核算的基本业务方法。诚然,困难不能否认,但只要有了正确的学习方法和积极的学习态度,最后加上勤奋,那样必然会赢来成功的曙光。天道酬勤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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