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国税: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义务人的认定.doc 立即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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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国税: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义务人的认定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负有代扣代缴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义务的储蓄机构(包括邮政储蓄机构)为扣缴义务人。
一、办理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条。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十二条。
(三)《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第三条。
(四)《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实施办法》(国务院令第272号)第二条。
(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通知》(国税发[2006]38号)第十项。
二、提供资料
1.《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及其复印件;
2.下属的储蓄机构营业网点名单;
3.扣缴义务人的银行帐号证明;
4.《扣缴义务人登记表》。
三、办理流程:
(一)文书受理
(二)审核、录入
(三)上报审批
(四)制作登记证件
(五)领取文书
(六)通知相关岗位
(七)资料归档
四、办理期限:
1.扣缴义务人应当自扣缴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扣缴税款登记,领取扣缴税款登记证件。
2.扣缴义务人单位名称、地址、所属储蓄网点发生变更或增减时,应于上述情况发生变动后15日内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变更或重新登记。
五、注意事项
(一)扣缴义务人提供的复印资料必须加盖公章,注明“与原件相符”。
(二)各级税务机关的审批期限分别为20个工作日。
(三)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办理扣缴税款登记的,应当自发现之日起3日内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处以2000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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