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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假增资中营业账簿是否应纳印花税争议案 编者按:记载资金的营业账簿,应按照”实收资本”与”资本公积”两项的合计金额万分之五贴花,于营业账簿领受时缴纳印花税.当上述计税基础增加时,就其增加部分补贴印花税票.本期税案中,企业虚假增资,但未就增资部分缴纳印花税,税务机关要求其补缴印花税并加收滞纳金.法院最终因该增资行为没有事实基础,判决税务机关败诉. 一、案情简介 2009年2月,深圳市科虹通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虹公司”)向工商管理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以未分配利润900万元向股东转增股本形式增加注册资本至1000万元,并提交了深圳市华图会计师事务所2009年2月23日出具的深华图审字(2009)第079号2008年度财务审计报告、股东会决议、公司章程、深圳市华图会计师事务所2009年2月27日出具的深华图验字(2009)20号验资报告.2009年3月,工商管理机关办理了科虹公司增加注册资本的变更登记. 2010年4月16日,科虹公司向深圳市福田区国家税务局填报2009年1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资产负债表,载明实收资本仍为100万元.2010年9月,科虹公司填制第146号会计凭证,载明补记实收资本科目,实收资本项下记载2009年底未分配利润转增资830万元及股东出资70万元.2011年1月,科虹公司填制第159号记账凭证,红冲第146号增资凭证科目.2011年5月9日,科虹公司填报2010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资产负债表,载明实收资本从100万元增加至1000万元. 2011年9月,深圳市地方税务局第二稽查局(以下简称”稽查局”)向科虹公司发出税务检查通知和调取账簿资料通知,对科虹公司2009年1月至2010年12月纳税情况进行税务检查.2011年11月4日,科虹公司在税务检查情况核对意见书中向稽查局提出2010年营业账簿记载实收资本增加900万元未申报缴纳印花税4500元、2010年9月以未分配利润向股东转增资本未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1643400元两项事项的异议,并陈述了2009年3月为参加工程竞标,委托中介公司办理以未分配利润转增注册资本至1000万元的虚假增资情况.2011年12月5日,稽查局向科虹公司送达了询问通知书,并先后对科虹公司的负责人及相关工作人员伍某某、陈某某和朱某某进行询问,陈某某陈述其在2010年9月补记实收资本是为了与工商登记注册资本一致,伍某某陈述2009年3月是为了参加投标委托中介办理虚增注册资本,2010年9月调账是为了对虚假增资作账务处理. 2012年3月26日,科虹公司通过股东会决议、修改公司章程,办理纠正2009年3月以未分配利润转增注册资本的虚假增资更正手续,全部股东以货币900万元出资补缴未实际到位的注册资本,出资比例未变.2012年5月8日,科虹公司改正虚假增资登记行为的申请获得工商管理机关准许,并办理了备案登记.2012年5月25日,科虹公司向深圳市福田区国家税务局填报的资产负债表中,将2011年1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期间实收资本从1000万元调整为100万元. (一)稽查局作出税务处理决定书,要求科虹公司补缴2010年少缴的印花税,并加收滞纳金,科虹公司不服,提起行政复议 2013年3月18日,稽查局向科虹公司送达深地税二稽处(2013)603号税务处理决定,该决定认定科虹公司2010年9月营业账簿记载实收资本共增加900万元,按规定应申报缴纳营业账簿印花税4500元而未申报缴纳,违反了印花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第二条第(三)项、第五条、第七条的规定,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追缴2010年少缴的营业账簿印花税4500元,同时加收滞纳金740.25元,限于收到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纳入库.科虹公司于2013年4月2日缴纳了上述税款和滞纳金,于2013年5月14日向深圳市地方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复议机关于2013年7月10日作出予以维持的复议决定. (二)科虹公司不服复议决定,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一审判决驳回科虹公司诉讼请求 科虹公司仍不服,遂向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判令:1.撤销稽查局于2013年2月25日作出深地税二稽处(2013)603号《税务处理决定书》;2.稽查局退还印花税款项4500元及滞纳金740.25元并自2013年4月2日起按银行同期存款利率赔偿原告利息损失.一审法院经审理后认定,稽查局作出深地税二稽查处(2013)603号《税务处理决定书》,决定追缴原告2010年少缴的营业账簿印花税4500元、加收滞纳金740.25元,并无违法或不当,驳回科虹公司的诉讼请求. (三)科虹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撤销一审判决及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 科虹公司不服一审法院判决,向广东省深圳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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