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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外费用增值税进项税额会计怎么处理?


【价外费用进项税额】

价外费用范围

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

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

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增值税暂行条例、财税【2016】36

号《

营改增

试点实施办法》明确规定不属于价外费用的项目除外)。

其中:财税【2016】36号《营改增试点实施办法》明确规定不属于价外费用的项目:

1.代为收取并符合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

2.以委托方名义开具发票代委托方收取的款项。

开票编码选择

(1)原则:价外费用按所销售的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适用的商品编

码进行选择。

(2)价外费用开专票还是普票,和所销售的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一

致,;

(3)价外费用开专票还是普票,和所销售的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要

求一致,比如:房屋租赁备注栏要求
(3)仅是建议:为了核算等方便,建议在发票备注栏备注价外费用相关信息;

(4)取得价外费用专用发票的一般纳税人,可以按照其取得“货物、劳务、服务、无

形资产、不动产”抵扣原则抵扣进项税额。

举个例子

【例】甲企业租赁办公场所,租赁期为2017年1月1日-2019年12月31日,由于经

营需要于2017年12月1日提前解约,房屋出租方乙企业将房屋押金5万元作为违约金,

则:

(1)乙企业将房屋押金5万元作为违约金,属于价外费用;

(2)乙企业房屋押金5万元开票选择:

—按所不动产租赁服务适用的商品编码进行选择;

—开票发票在备注栏注明不动产的详细地址

—如其出租该办公场所选择一般计税方法,开票时选择适用税率11%;

—如其出租该办公场所选择简易计税方法,开票时选择适用征收率5%;

—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

—建议开具发票是在发票备注栏备注“违约金5万元”

(3)甲企业涉税处理

—支付的违约金5万元可以按规定正常税前扣除

—甲企业是一般纳税人,如取得“违约金5万元”专用发票可以按规定税前扣除

(4)如果是出租方乙企业提前解除租赁合同,承租方甲企业收取出租方乙企业的违约

金,不属于增值税应税范围,不需要开具发票。

(5)违约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要求

属于增值税应税范围的违约金可凭发票、当事双方签订的合同协议在税前扣除;不属于
增值税应税范围的违约金可凭当事双方签订的合同协议、支付凭证(即银行划款凭证或生

效的法律文书)、收款方开具的收款凭证在税前扣除。

【价外费用怎么判定?】

标准一:“价外费用”基础是交易行为。

价外费用的规定,是防止企业分解销售收入,利用各种理由少缴增值税,但增值税缴纳

需要以存在交易为基础。《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8号)第五条

规定:“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按照销售额和本条例第二条规定的税率计算并向

购买方收取的增值税额,为销项税额。”《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

〔2016〕36号)第十条规定:“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是指有偿提供服务、

有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属于下列非经营活动的情形除外。”如果根本就不存在

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销售额(价外费用)确认就失去了基础,财税〔2016〕36号文

更明确指出,必须存在经营活动;

标准二:“价外收费”必须与销售有关。

客户的运输车辆在运输货物时,将销售方的大门撞坏,客户给销售方的赔偿金不可能属

于销售货物的价外费用。销售方为了方便客户运输,成立单独核算的运输业务部门。客户

在购买商品后,可以由其他运输企业运输,也可以由企业内部运输部门运输,那么运输费

用就不属于产品销售的价外费用。

价外费用的范围,只能局限于与销售行为有关的款项,与销售行为无关的款项不应该被

认定为价外费用。

标准三:“价外收费”只存在于销售方。

价外费用只能是销售方向购货方收取的款项,销售方支付给购货方的款项,不可能成为

价外费用。(大型商场向供货商收取的各种费用,只能是平销返利、服务费,不可能属于
商场收取的价外费用)

【价外费用怎么判定?】

标准一:“价外费用”基础是交易行为。

价外费用的规定,是防止企业分解销售收入,利用各种理由少缴增值税,但增值税缴纳

需要以存在交易为基础。《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8号)第五条

规定:“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按照销售额和本条例第二条规定的税率计算并向

购买方收取的增值税额,为销项税额。”《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

〔2016〕36号)第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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