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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购保税模式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中国(杭州)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
网购保税模式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
注册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支持中国(杭州)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以下简称”杭州综试区”)建设,促进跨境电子商务新业态的健康快速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管理规定》(质检总局第145号令)等部门规章以及《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电子商务加快培育经济新动力的意见》(国发〔2015〕24号)、《质检总局关于进一步发挥检验检疫职能作用促进跨境电子商务发展的意见》(国质检通〔2015〕202号)、《质检总局关于支持中国(杭州)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发展的意见》(国质检通〔2015〕312号)等规范性文件要求,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在杭州综试区以网购保税模式跨境电子商务进口(以下简称”网购保税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的注册管理适用于本细则.
网购保税进口,是指进境时无论是否生成消费者订单,货物以跨境电子商务形式申报进口,入境时未按消费者订单形成独立包装,货物整批运至特殊监管区集中存放,跨境电商经营者按消费者订单形成独立包装后发往国内消费者的跨境电子商务进口模式.
产品通过国际快递或者邮件方式进境的,不适用本细则相关要求.
第三条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认监委)组织实施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的注册及其监督管理工作.
浙江检验检疫局受国家认监委委托,按照国家认监委相关指导意见,负责杭州综试区内网购保税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申请的受理、技术审核和有关评审结果上报工作.
杭州综试区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负责网购保税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信息的入境查验工作.
第四条《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实施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由国家认监委负责制定、调整,由国家质检总局公布.《目录》内网购保税进口食品的境外生产企业,应当获得注册后,其产品方可进口.
第二章注册类别
第五条网购保税进口食品在《目录》内,且产品同时进行《进出口商品检验法》规定范围内进口贸易的,其境外生产企业应当按照《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管理规定》(质检总局令第145号)相关规定向国家认监委申请注册.
第六条网购保税进口食品在《目录》内,且产品仅通过网购保税模式进口的,其境外生产企业应当向国家认监委或者浙江检验检疫局申请注册,或由受其委托的境外生产企业在华分支机构、与境外生产企业合作的跨境电商经营企业代为申请注册.
已获得注册的婴幼儿配方乳品境外生产企业,应当在其向我国境内出口的产品最小销售包装上如实标注或者加贴本企业注册编号、企业名称、生产地址等信息.
第七条未列入《目录》内的进口食品,且该产品仅通过网购保税模式进口的,鼓励其境外生产企业参照本细则申请注册.
第三章注册条件与程序
第八条申请注册的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所在国家(地区)应在国家认监委已批准注册的国家(地区)范围内,企业应当经所在国家(地区)相关主管当局批准并在其有效监管下.
第九条申请注册的网购保税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应向国家认监委或者浙江检验检疫局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提交的材料应当为中文或者英文文本:
(一)企业注册申请书(见附件);
(二)企业经所在国家(地区)主管当局批准的证明性材料,如主管当局批准文件或者主管当局官方网站批准企业注册名单等;
(三)最近一次主管当局对企业实施监管评审的报告或者记录;
(四)网购保税进口产品在当地自由流通销售的证明;
(五)企业卫生条件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相关要求的自我申明以及相关证明性材料.
进口婴幼儿配方乳品境外生产企业申请注册时,还应提供对本企业对向中国输出的婴幼儿配方乳粉实施检测的实验室名称及相应的资质证明信息.
第十条浙江检验检疫局组织相关专家对企业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技术审核.符合注册要求的,浙江检验检疫局将审核结果和相关企业信息上报国家认监委,由国家认监委对浙江检验检疫局的审核结果进行审查,做出是否准予注册的决定.不符合要求的,浙江检验检疫局书面告知申请企业并说明理由.
第十一条获得注册的网购保税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名单及获得的相关认证信息,由国家认监委定期统一公布.
第四章经营主体责任
第十二条跨境电商经营企业应当遵守我国网络食品经营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建立完善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并按照相关规定向检验检疫部门备案.
跨境电商经营企业应当对其所经营的《目录》内网购保税进口食品建立境外生产企业注册资格审查机制,不得经营未经注册的境外生产企业产品.
跨境电商经营企业应当在销售时如实告知消费者相关产品的质量安全信息,并确认消费者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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