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管理人发现企业偷税-是否应该向税务机关报告?.doc 立即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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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管理人发现企业偷税,是否应该向税务机关报告?
基于工作需要及个人兴趣,常常和素不相识的破产管理人朋友交流破产税务问题。每次讨论结束后,我总会习惯性地问一句:您这个案子是哪里的?每当这个时候,即便是对方不方便透露具体的城市,但都会坦诚告知是哪个省份的。不过,最近遇到的一个问题,大家都遮遮掩掩的,不肯透露一点信息。
大家应该非常理解,因为这个问题是:破产管理人发现了破产企业存在偷税行为,但是税务机关没有发现,管理人该不该向破产企业的主管税务机关报告?
其实这个时候,管理人是非常难做的:如果报告了税务机关,那么其他债权人,尤其是普通债权人肯定很恼火,本来清偿率就不理想,你税务机关凭着税收优先权再来“插队”的话,普通债权人的情况更是雪上加霜了;但是,如果不报告税务机关,会不会埋下隐患?如果是破产重整,重整结束后会不会“翻旧账”?如果是破产清算,会不会卡着不给办理税务注销?
这种情况出现的根本原因有两个:一是破产管理人的法律定位不太清晰;二是破产企业的责任豁免缺乏规定。关于第一个原因,纵观《企业破产法》及其司法解释,都没有透露出“税务代理人”的味道,因此,破产管理人没有义务,甚至没有权利去“举报”破产企业。关于第二个原因,除了超过法定处罚时效之外,税法并没有规定企业进入破产程序以及破产程序结束后,不可以再启动税务检查和作出处理处罚决定。
关于这种情况,在我接触到的案例中,目前有两种做法。第一,在破产重整中,管理人将涉嫌偷税、骗税应该追缴的税款——在税务机关尚未查处之前——作为预估债权处理。也就是说,这笔债权是否存在,取决于税务机关能否发现,如果你及时发现了,那么就老老实实清偿;如果你没及时发现,到了一定期限就将它分配掉。第二,在破产清算中,完全不考虑这部分尚未被发现的“债权”,径行分配完毕,一直瞒到税务注销之后,就像什么事情都没发生过。如果到了税务注销和工商注销之后,税务机关发现了怎么办?法人主体都没了,找谁要去?
这个难题怎么解决呢?其实,税法并不适合对破产管理人的角色作出界定,企业破产法也不合适再给管理人额外增加一个税务代理人角色,否则破产管理人就压力山大了——《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涉税专业服务监管办法》等法律文件对于税务代理行为及税务代理人可是有违法惩戒措施的。
因此,可行的解决方案,还是得从税务机关自身做起,加强日常税收征管和税务稽查,尽量将税收违法行为查处在破产程序开始之前,积极行使法律赋予的强制执行权,尽可能避免在破产程序中与私债权主体一起分配可怜的破产财产。
但是,敲黑板了!如果企业走的是破产重整程序,不管投资主体如何改变,目前税法并没有既往不咎的规定。假如存在税收违法行为,最好还是自觉申报补税,争取在处罚方面宽大处理。外部投资人进来之前也要做好尽职调查,避免替前任还债,甚至受罚,这就得不偿失了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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