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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地税:代开发票申请 一、业务概述 (一)需要临时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可以凭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书面证明、经办人身份证明,直接向经营地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应当先征收税款,再开具发票。 (二)在提供营业税应税劳务服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以及税法规定的其他商事活动(餐饮、娱乐业除外)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普通发票: 1.纳税人虽已领购发票,但临时取得超出领购发票使用范围或者超过领用发票开具限额以外的业务收入,需要开具发票的; 2.被税务机关依法收缴发票或者停止发售发票的纳税人,取得经营收入需要开具发票的; 3.外省(自治区、直辖市)纳税人来本辖区临时从事经营活动的,确因业务量小、开票频度低的,取得经营收入需要开具发票的; 4.正在申请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对其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至取得税务登记证件期间发生的业务收入需要开具发票的; 5.应办理税务登记而未办理的单位和个人,主管税务机关应当依法予以处理,并在补办税务登记手续后,对其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至取得税务登记证件期间发生的业务收入需要开具发票的; 6.依法不需要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临时取得收入,需要开具发票的。 二、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16条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国普通发票简并票种统一式样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闽地税发〔2010〕30号‚国税函〔2009〕648号)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新增<福建省地方税务局非经营收入统一票据>(机打票)的通知》(闽地税函〔2010〕18号)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和规范税务机关代开普通发票工作的通知》(闽地税发〔2004〕291号,国税函〔2004〕1024号)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新版不动产销售统一发票和新版建筑业统一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闽地税发〔2007〕3号,国税发〔2006〕173号) 三、纳税人应提供主表、份数 《代开发票申请表》,1份 四、纳税人应提供资料 (一)需出示的资料 1.申请代开发票人的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2.《报批类减免税审批决定书》或《备案类减免税执行告知书》复印件(代开发票收入涉及减免税的提供) (二)需报送的资料 1.代开《建筑业统一发票(代开)》 (1)建筑劳务合同或其他有效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2)《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外来提供劳务开票者提供) (3)中标通知书等工程项目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对无项目证书的工程项目,纳税人应提供书面报告,报告内容包括工程项目名称、工程地址、质式结构、工程用途、工程预算、承包人、联系人、联系电话等) (4)分包单位出具的《建筑业统一发票》原件及复印件(总包单位支付分包工程款者提供) (5)代扣代缴税款凭证原件及复印件(分包工程已被总包代扣代缴税款者提供) 2.代开《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代开)》 (1)不动产销售合同或其他有效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2)房屋所有权证、房屋共有权证原件及复印件(二手房转让者提供) 3.代开《福建省××地方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 (1)付款方(或接受劳务服务方)对所提供劳务服务项目、单价、金额等出具的书面确认证明 (2)相关经济合同、协议原件及复印件(有签订者提供) (3)《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外来经营户临时开票者提供) (4)房屋产权证明原件及复印件(私房租赁申请开票者提供) (5)取得劳务服务项目收入人员的姓名、身份证件号、金额清单(同一付款方代开发票者提供) (6)收款人身份证件复印件(同一付款方代开发票者提供) 4.代开《福建省地方税务局非经营收入统一票据》 (1)付款方书面确认的证明材料 (2)相关不征收营业税的证明材料 五、纳税人办理业务的时限与要求 收件为复印件的,应注明“与原件核对无误”并由企业盖章(或个人签名)确认。 六、税务机关办理的流程与时限 提供的资料完整、填写内容准确、各项手续齐全的,当场完税、开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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