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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工商户每笔收入都会去税务局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否需要请会计记账? 问:个体工商户每笔收入都会去税务局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否需要请会计记账? 答:根据《个体工商户建账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7号)的规定,凡从事 生产、经营并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的个体工商户,都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 的规定设置、使用和保管账簿及凭证,并根据合法、有效凭证记账核算。税务机关应同时 采取有效措施,巩固已有建账成果,积极引导个体工商户建立健全账簿,正确进行核算, 如实申报纳税。 第三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个体工商户,应当设置复式账: (一)注册资金在20万元以上的。 (二)销售增值税应税劳务的纳税人或营业税纳税人月销售(营业)额在40000元以上;从 事货物生产的增值税纳税人月销售额在60000元以上;从事货物批发或零售的增值税纳税 人月销售额在80000元以上的。 (三)省级税务机关确定应设置复式账的其他情形。 第四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个体工商户,应当设置简易账,并积极创造条件设置复式 账: (一)注册资金在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 (二)销售增值税应税劳务的纳税人或营业税纳税人月销售(营业)额在15000元至40000 元;从事货物生产的增值税纳税人月销售额在30000元至60000元;从事货物批发或零售 的增值税纳税人月销售额在40000元至80000元的。 (三)省级税务机关确定应当设置简易账的其他情形。 达不到上述建账标准的个体工商户,经县以上税务机关批准,可按照税收征管法的规 定,建立收支凭证粘贴簿、进货销货登记簿或者使用税控装置。设置复式账的个体工商户 应按《个体工商户会计制度(试行)》的规定设置总分类账、明细分类账、日记账等,进行 财务会计核算,如实记载财务收支情况。成本、费用列支和其他财务核算规定按照《个体 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试行)》执行。设置简易账的个体工商户应当设置经营收入 账、经营费用账、商品(材料)购进账、库存商品(材料)盘点表和利润表,以收支方式记 录、反映生产、经营情况并进行简易会计核算。达不到上述建账标准的个体工商户,经县 以上税务机关批准,可按照税收征管法的规定,建立收支凭证粘贴簿、进货销货登记簿或 者使用税控装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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