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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资企业分行业区域税收优惠——行政司法及公共事业 行政司法及公共事业包括:各级政府、人大、政协、各党派组织、社会团体、事业单位、公检法司和军队、武警、军工系统所属单位等机构以及从事行政、外交、军事、国防、执法、司法、城市管理、园林绿化、环境保护、公共服务事业及其相关的项目、业务和收入。1.基金收费免税。对企业收取和缴纳的各种价内基金和各项收费,属于国务院或财政部和省级政府批准收取,并按规定纳入财政预算内或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的,免征企业所得税。(财税字[1997]22号) 2.人防工程收入免税。人民防空办公室按规定利用人防工程所收取的人防工程使用费收入,凡纳入财政管理的,免征企业所得税。(财税字[1997]36号) 3.非经营单位收入免税。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下列收入项目,免征企业所得税:(财税字[1997]75号) (1)财政拨款; (2)纳入财政管理的政府性基金、资金、附加收入等; (3)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4)经批准不上缴财政专户的预算外资金; (5)从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取得的专项补助收入; (6)从所属独立核算单位税后利润中取得的收入; (7)社会团体取得的各级政府资助; (8)社会团体按规定收取的会费; (9)社会各界的捐赠收入; (10)经国务院批准的其他项目。 4.监狱劳教企业免税。全部产权属监狱、劳教系统的企业,2000年底前,免征企业所得税。(财税字[1998]44号) 5.机关后勤服务收入免税。中央和省级政府、党委、人大、政协、工会、共青团、妇联、台联等所属机关服务中心后勤体制改革后,其为机关内部提供的后勤保障服务所取得的收入,在2005年底以前,免征企业所得税。(财税字[1999]43号、财税[2001]122号) 6.境外减免税抵免。纳税人承揽中国政府援外项目、当地国家(地区)的政府项目、世界银行等国际经济组织的援建项目和中国政府驻外使、领馆项目,获所在国家(地区)政府减免所得税的,可由纳税人提供有关证明,经税务机关审核后,视同已缴的企业所得税进行抵免。(财税字[1997]116号) 7.工商管理费扣除。私营企业按规定缴纳的工商行政管理费,允许在计征企业所得税时税前扣除。(财税字[1995]81号) 8.新办邮政企业减税。从2001年1月1日起,对在西部地区新办邮政企业,邮政业务占企业总收入70%以上的,内资企业自生产经营之日起,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10年以上的,自获利年度起,第1至2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3至5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财税[2001]202号、国税发[2002]47号) 9.机关服务中心安置分流人员减免税。机关服务中心为分流人员新办企业,安置分流人员超过企业从业人员总数60%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免征企业所得税3年。免税期满后,当年新安置分流人员占企业原从业人员总数30%以上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2年。(国税发[2002]32号) 10.邮政企业广告和宣传费扣除。邮政企业在汇总纳税期间,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可以合并计算。国家邮政局在汇总纳税时,汇总后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税前扣除比例为不超过全国汇总邮政业务收入的2%。当年实际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在2%以内的据实扣除;超过2%的部分,可按规定向以后年度结转。各省级邮政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税前扣除比例为不超过全省级汇总邮政业务收的1.9%,国家财邮局本部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税前扣除比例为全国汇总邮政业务收入的0.1%.(国税函[2001]1023号) 11.向法律援助基金会捐赠扣除。纳税人向中国法律援助基金会的捐赠,用于法律援助事业的,可按税法规定的比例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国税函[2003]722号) 12.邮政企业收支差额扣除。国家邮政局2002年度向北京市邮政局等邮政企业收取“收支差额”,准予其所属邮政企业在税前扣除。(国税函[2003]335号) 13.法律援助捐赠扣除。从2003年1月1日起,对纳税人向中国法律援助基金、中华见义勇为基金会的捐赠,准予在缴纳个人所得税前全额扣除。(财税[2003]204号) 小编寄语:会计学是一个细节致命的学科,以前总是觉得只要大概知道意思就可以了,但这样是很难达到学习要求的。因为它是一门技术很强的课程,主要阐述会计核算的基本业务方法。诚然,困难不能否认,但只要有了正确的学习方法和积极的学习态度,最后加上勤奋,那样必然会赢来成功的曙光。天道酬勤嘛!

王子****青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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