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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前扣除宝典5-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进项抵扣及个税关系(25个案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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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前扣除宝典5: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进项抵扣及个税关系(25个案例)
一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
1.一般企业扣除比例“工资薪金总额2.5%”
《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例1】上述政策中“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中“发生”两个字说明:税前扣除职工教育经费必须遵循收付实现制原则,即准予税前扣除的职工教育经费必须是企业已经实际发生的部分,对于账面已经计提但未实际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不得在纳税年度内税前扣除。
实务中,企业如果按照工资薪金一定比例“计提”职工教育经费计入相关损益科目,应该先纳税调整汇算期已经计提与实际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的差额,而后按照相关规定再纳税调整职工教育经费。
【例2】企业职工教育经费的实际发生数、账面计提数以及扣除限额数三者不一致时,应按“就低不就高”的原则确定税前准予扣除的职工教育经费,账面计提的职工教育经费超过扣除限额的部分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同时需要提醒,计提的职工教育经费超过扣除限额的部分不允许“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是职工教育经费的实际发生数超过扣除限额的部分允许“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例3】上述政策中“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职工教育经费的计算基数为工资、薪金总额,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的规定,企业的工资薪金总额必须是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
实务中,工资薪金总额存在账面值、计提值、发放值、税前扣除额等,职工教育经费的计算基数的工资薪金总额,是企业所得税税前能扣除的“工资薪金总额”,包括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4号文件规定的“列入企业员工工资薪金制度、固定与工资薪金一起发放的福利性补贴,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第一条规定的,可作为企业发生的工资薪金支出,按规定在税前扣除。”。
【例4】上述政策中“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也就是说超限额的职工教育经费可递延扣除。虽规定了职工教育经费的扣除限额,但同时也规定了超限额的部分可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这实质上允许税前全额扣除职工教育经费,只不过在扣除时间上递延到以后各期。
实务中,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没有年度期限限制。
【例5】企业2016年实际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为6万元,当年税前可扣除工资总额为200万元,则:该厂2016年职工教育经费的扣除限额为:200×2.5%=5万元,超限额的1万元职工教育经费应作如下处理:
(1)调增2016年的应纳税所得额1万元;
(2)结转到以后纳税年度继续扣除,没有时间限制。
2.高新技术企业扣除比例“工资薪金总额8%”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高新技术企业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63号)规定:自2015年1月1日起,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例6】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不是职工培训费用才享受“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政策,是职工教育经费的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例7】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注册在中国境内、实行查账征收、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上述政策自2015年1月1日起不再限定几个特殊地区,是“在中国境内”。
3.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比例“工资薪金总额8%”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商务部科技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0】65号)规定: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4.2008年以前已经计提但尚未使用的职工教育经费处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8号)关于以前年度职工教育经费余额的处理规定,对于在2008年以前已经计提但尚未使用的职工教育经费余额,2008年及以后新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应先从余额中冲减。仍有余额的,留在以后年度继续使用。
5.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职工培训费用据实扣除
(1)财税[2012]27号文件规定: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符合条件软件企业的职工培训费用,应单独进行核算并按实际发生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其中“符合条件”中的条件,参考财税〔2012〕27号文件。
(2)财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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