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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地税:设立税务登记及扣缴税款登记指南 适用范围 适用于全省各级地税机关对下列单位和个人办理税务登记和对发生扣缴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扣缴税款登记的管理: a)领取工商营业执照(含临时执照)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 b)未办理工商营业执照但经有关部门批准设立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 c)有独立的生产经营权、在财务上独立核算并定期向发包人或者出租人上交承包费或租金的承包承租人; d)在中国境内承包建筑、安装、装配、勘探工程和提供劳务的境外企业; e)除以上纳税人以及国家机关、个人和无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的流动性农村小商贩外的其他纳税人。 非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也应当按照规定分别向生产经营所在地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 对纳税人设立的分支机构,不论财务上是否独立核算,应当在生产、经营地申报办理税务登记证件,其税务登记证件代码为:行政区域码+分支机构组织代码。 对应当办理工商营业执照而未办理的纳税人,可以要求纳税人填报《税务登记表》(适用于临时税务登记纳税人),赋予税务登记代码和税务管理代码,纳入正常的征收管理,并督促其及时办理工商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在其领取工商营业执照时‚再核发税务登记证。 提交资料清单 (1)设立税务登记 纳税人应按规定向其生产、经营所在地或纳税义务发生地办税服务厅申报办理税务登记,领取并填写相应的《税务登记表》、《房屋、土地、车船情况登记表》、《申报征收方式认定(变更)申请表》,同时选填《土地增值税项目登记表》、《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项目登记表》、《资源税项目登记表》、《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鉴定表》、《财务会计制度及核算软件备案报告表》,根据不同情况附送下列证件和资料: a)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复印件; b)有关文件、合同、章程、协议书复印件; c)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复印件; d)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或业主的居民身份证、护照或其他合法证件的复印件; e)有权机关出具的验资报告或评估报告复印件; f)房屋、土地和车船的有关证件的复印件,包括房屋所有权(产权)证书、土地证书、《机动车行驶证》、《船籍证书》等。 (2)扣缴税款登记 负有扣缴税款义务的扣缴义务人应自扣缴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其生产、经营所在地或纳税义务发生地办税服务厅申报办理扣缴税款登记,领取并填报《个人所得税扣缴税款登记表》或《扣缴义务人登记表》,附送下列证件和资料: a)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复印件; b)扣缴单位法定代表(负责)人居民身份证、护照或其他合法证件的复印件。 对已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的扣缴义务人,不需办理个人所得税扣缴税款登记证。 办理时限 办税服务厅受理纳税人填报的各类登记表和附送的资料并进行初审,对资料齐全且各类登记表的填写内容符合规定的,予以受理,当场核发打印税务登记证件。如遇特殊情况不能当场核发打印税务登记证件的,则制作取件日期不超过3个工作日的《税务文书领取通知单》给纳税人。 证照核发 1.下列情况核发税务登记证: a)从事生产、经营并领取工商营业执照的纳税人; b)从事生产、经营虽未办理工商营业执照,但经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纳税人。 2.下列情况核发临时税务登记证: a)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领取临时工商营业执照的; b)有独立的生产经营权、在财务上独立核算并定期向发包人或者出租人上交承包费或租金的承包承租人; c)境外企业在中国境内承包建筑、安装、装配、勘探工程和提供劳务的。 3.对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的单位或个人核发《个人所得税扣缴税款登记证》,对按规定已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不核发扣缴税款登记证,只在其税务登记证副本中登记扣缴税款事项。对临时发生扣缴义务的扣缴义务人,不发扣缴税款登记证。 4.纳税人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或网点属非独立核算,不单独纳税的,则不办理税务登记;如果纳税人申请为其生产经营的场所或网点核发税务登记证副本的,可以核发。 5.外出经营,自其在同一县(市)实际经营或提供劳务之日起,在连续的12个月内累计超过180天的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办理报验登记,不发登记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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