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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对象不同利息处理有异 A公司和B公司于2009年1月共投资500万元设立C公司。A公司权益性投资200万元,占40%的股份;B公司权益性投资300万元,占60%的股份。2009年1月,C公司以10%年利率从A公司借款500万元,以7%年利率从B公司借款600万元。A、B、C公司均为非金融企业,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为8%,三家公司借款活动符合独立交易原则,且C公司实际税负不高于其他两家公司。同时,C公司还分别向公司某股东及内部员工各借款50万元,其支付某股东的利息和内部员工利息均按年利率12%计算。根据税法规定,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数额的部分可据实扣除,超过部分不许扣除。《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企业从其关联方接受的债权性投资与权益性投资的比例超过规定标准而发生的利息支出,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那么,C公司分别向A公司、B公司、内部某股东和职工借款产生的利息在企业所得税处理上有何不同? 向关联企业借款利息的涉税处理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21号)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不超过规定比例和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计算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得在发生当期和以后年度扣除。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除符合以上规定外,其接受关联方债权性投资与其权益性投资比例为:金融企业5∶1,其他企业2∶1.同时,企业必须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提供相关资料,并证明相关交易活动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或者该企业的实际税负不高于境内关联方的,其实际支付给境内关联方的利息支出,才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如果企业接受的债权性投资与权益性投资的比例超过了财税[2008]121号文件的规定,则比例内债权性投资的利息支出准予税前扣除,超过部分的利息支出须做纳税调整,在计算发生当期和以后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时均不得扣除。 那么,C公司向关联企业A公司和B公司借款所支付的利息计算在税前应扣除的部分应该如何进行税务处理呢? (一)C公司对A公司支付利息的税务处理。C公司实际支付给A公司的利息支出,不超过财税[2008]121号文件规定的债资比例和《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计算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得在发生当期和以后年度扣除。C公司接受A公司的债权性投资和权益性投资分别为500万元和200万元,其比例为2.5∶1,高于规定的2∶1,并且其约定利率10%高于金融机构同期贷款利率8%,故付给A公司借款利息不能全额税前扣除。其可税前扣除的借款额为400万元,利息额为400×8%=32(万元)。2009年共支付A公司利息500×10%=50(万元),可税前扣除32万元,其余18万元应作在2009年作纳税调整,且在以后年度也不可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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