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掌握研发费加计扣除四个关注点,轻松应对汇算清缴期后的税务核查
为让更多企业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优惠政策,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和《关于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7号),规定从2016年1月1日起执行。按照简政放权,放管结合的原则,财税[2015]119号文要求税务部门加强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后续管理,97号公告提出了后续管理的具体要求,即每年汇算清缴期结束后应开展核查,核查面不得低于享受该优惠企业户数的20%。也就是说,五年要将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企业检查一遍。那么享受优惠政策的企业应如何应对?笔者认为以下几点值得关注。
关注点一:研发费用的归集范围和内容
允许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归集范围,包括:人员人工费用、直接投入费用、折旧费用、无形资产摊销、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新药研制的临床试验费、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其他相关费用。其中,人员人工费用是指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和五险一金,以及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97号公告明确研发人员包括研究人员、技术人员和辅助人员三类,研究人员是指主要从事研究开发项目的专业人员;技术人员是指具有工程技术、自然科学和生命科学中一个或一个以上领域的技术知识和经验,在研究人员指导下参与研发工作的人员;辅助人员是指参与研究开发活动的技工,不包括为研发活动后勤服务的人员。聘用的形式既可以是企业员工,也可以是外聘或劳务派遣,外聘人员要与企业签订劳务用工协议(合同)。企业研发费用归集的主要内容及注意事项见下表:

另外,归集研发费用时,需要收集和整理如下资料: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计划书和研究开发费预算;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专门机构或项目组的编制情况和专业人员名单;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当年研究开发费用发生情况归集表;企业总经理办公会或董事会关于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立项的决议文件;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的合同或协议;研究开发项目的效用情况说明、研究成果报告等。
关注点二:混用费用的归集和分配
考虑到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从事研发活动的人员和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无形资产,可能同时从事或用于非研发活动,因此,完善后的政策对允许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不再强调“专门用于”。为有效应对这类情形,97号公告规定,企业应对其人员活动及仪器设备、无形资产使用情况做必要记录,并将其实际发生的相关费用按实际工时占比等合理方法在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间分配,未分配的不得加计扣除。实际工作中,企业要有比较详尽的原始记录来证明费用分配的真实性和合理性,特别是对混用费用要有原始的分配记录(如人员的工时出勤记录、设备研发活动时间记录等)。比如:某企业总工程师月工资9000元,10月份有10天在研发部直接参与研发活动,20天在生产部门,当月该总工程师3000元工资可列入研发费用。
关注点三:研发费用的扣减
企业在计算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时,应扣减已按财税〔2015〕119号规定归集计入研发费用,但在当期取得的研发过程中形成的下脚料、残次品、中间试制品等特殊收入;不足扣减的,允许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按零计算。企业研发活动直接形成产品或作为组成部分形成的产品对外销售的,研发费用中对应的材料费用不得加计扣除。也就是说,研发后形成产品正式生产后研发活动完成,或者研发费加计扣除停止,在税收优惠上该项目结束。对于政府补助资金的处理,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或者资产,不得扣除或者计算对应的折旧、摊销扣除。如果企业取得的财政性资金符合不征税收入条件,并且又作不征税收入处理的,其用于研发活动所形成的费用或无形资产,不得计算加计扣除或摊销,不作加计扣除费用归集。从97号公告公布的《研发项目可加计扣除研究开发费用情况归集表》与国税发〔2008〕116号的归集表相比,取消了“从有关部门和母公司取得的研究开发费专项拨款”的扣减项,表明企业取得不符合不征税收入条件的政府补助不需要扣减研发费用。比如,某公司2014年取得政府奖励50万元,在当年度扣减了研发费用50万元。如果2016年政府又对该企业奖励50万元,就不需要扣减,还可加计扣除25万元。
关注点四:其他相关费用的限额
考虑到其他相关费用名目不一,不能穷尽列举,因此财税[2015]119号参照高新技术企业研发费用的相关规定,明确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其它相关费用,不得超过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总额的10%.97号公告进一步明确了该限额的计算:应按项目分别计算,每个项目可加计扣除的其他相关费用都不得超过该项目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总额的10%。
其他相关费用限额=财税[20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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