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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预缴时应注意的问题 企业预缴期限和所得税计算基数规定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四条企业所得税分月或者分季预缴中规定:企业应当自月份或者季度终了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预缴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预缴税款。企业应当自年度终了之日起五个月内,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税款。企业在报送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应当按照规定附送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有关资料。 再根据《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第一百二十八条规定企业所得税分月或者分季预缴,由税务机关具体核定。企业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分月或者分季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应当按照月度或者季度的实际利润额预缴;按照月度或者季度的实际利润额预缴有困难的,可以按照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月度或者季度平均额预缴,或者按照经税务机关认可的其他方法预缴。预缴方法一经确定,该纳税年度内不得随意变更。 该条法规强调两点:1、企业采取分月还是分季的预缴方式,要由税务机关核定,一经核定不得随意变更;2、应当按照月度或者季度的实际利润额预缴。在新企业所得税法出台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未及时作出调整,在实际工作中很多企业仍旧按照利润总额作为基数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于是《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填报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635号)发文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第4行”利润总额”修改为”实际利润额”,“实际利润额”为按会计制度核算的利润总额减除以前年度待弥补亏损以及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后的余额。由此可知企业预缴企业所得税款的计算基数由原来的利润总额更改为实际利润,此项变更明确指出了计算企业所得税基数,便于企业财务人员理解运用。 企业无论盈利或者亏损都要进行预缴申报工作 《实施条例》第一百二十九条规定企业在纳税年度内无论盈利或者亏损,都应当依照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预缴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告和税务机关规定应当报送的其他有关资料。 由此条款得知,并不是只有取得利润的企业需要申报预缴企业所得税,对于发生亏损的企业同样要按照正常的申报要求进行申报。 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注意选择正确的汇率 《实施条例》第一百三十条规定企业所得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计算的,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应当按照月度或者季度最后一日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年度终了汇算清缴时,对已经按照月度或者季度预缴税款的,不再重新折合计算,只就该纳税年度内未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部分,按照纳税年度最后一日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经税务机关检查确认,企业少计或者多计前款规定的所得的,应当按照检查确认补税或者退税时的上一个月最后一日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将少计或者多计的所得折合成人民币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再计算应补缴或者应退的税款。 小编寄语:会计学是一个细节致命的学科,以前总是觉得只要大概知道意思就可以了,但这样是很难达到学习要求的。因为它是一门技术很强的课程,主要阐述会计核算的基本业务方法。诚然,困难不能否认,但只要有了正确的学习方法和积极的学习态度,最后加上勤奋,那样必然会赢来成功的曙光。天道酬勤嘛!

王子****青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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