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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注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申报时的五个要点

《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4年版)中《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和《资产损失(专项申报)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为新增表格。为了便于纳税人在汇算清缴时对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正确操作,下面提出五点注意事项和风险提示,提醒纳税人予以关注。
注意事项
一、正确把握资产损失的范围和要求。资产是指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用于经营管理活动的相关的资产。包括现金、银行存款、应收及预付款项(包括应收票据、各类垫款、企业之间往来款项)等货币性资产,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在建工程、生产性生物资产等非货币性资产,以及债权性投资和股权(权益)性投资。资产损失包括实际资产损失和法定资产损失。前者是指在实际处置、转让上述资产过程中发生的合理损失;后者是指企业虽未实际处置、转让上述资产,但符合条件的损失。企业实际资产损失,应当在其实际发生且会计上已作损失处理的年度申报扣除;对于法定损失,应当在企业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证据资料证明该项资产已符合法定资产损失确认条件,且会计上已作损失处理的年度申报扣除。
二、准确把握资产损失申报的管理方式。企业资产损失按申报内容和要求的不同,分为清单申报和专项申报两种形式。采取清单申报方式的资产损失,《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以下简称“办法”)采用了列举方式,主要包括:企业在正常经营管理活动中,按照公允价格销售、转让、变卖非货币资产的损失,各项存货发生的正常损耗,固定资产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而正常报废清理的损失,生产性生物资产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而正常死亡发生的资产损失,按照市场公平交易原则,通过各种交易场所、市场等买卖债券、股票、期货、基金以及金融衍生产品等发生的损失。
可以明确:企业货币类、债权类、非正常损失资产类、非公开市场投资类、存货等非货币性资产非公允价交换类等资产损失应以专项申报形式申报扣除。企业无法准确判别是否属于清单申报扣除的资产损失,可以采取专项申报的形式申报扣除。
三、以前年度资产损失的税务处理。企业以前年度发生的实际资产损失未能在当年税前扣除的,应做专项说明进行专项申报,准予追补到损失发生年度扣除,期限为5年。特殊原因(因计划经济体制转轨过程中遗留的资产损失、企业重组上市过程中因权属不清出现争议而未能及时扣除的资产损失、因承担国家政策性任务而形成的资产损失以及政策定性不明确而形成资产损失)追补确认期限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后可适当延长。
对企业因以前年度实际资产损失未在税前扣除而多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办法》明确只能抵扣(可递延)不能退税。对企业实际资产损失发生年度扣除追补确认的损失后出现亏损的,应先调整资产损失发生年度的亏损额,再按弥补亏损的原则计算以后年度多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多缴税款也是只能抵扣不能退税。此外,法定资产损失只能在申报年度扣除,不能追补扣除。
四、汇总纳税资产损失的管理规定。分支机构纳税资产损失实行双重申报模式,即在分支机构发生资产损失的情况下,分支机构既要按“专项申报和清单申报”的相关要求,各自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也应向总机构上报,由总机构对各分支机构的资产损失核实后,以清单申报的形式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申报。
五、报送资料的相关要求。清单申报的资产损失,企业可按会计核算科目进行归类、汇总,然后再将汇总清单报送税务机关,有关会计核算资料和纳税资料留存备查;专项申报的资产损失应逐项、逐笔报送税务机关进行申请扣除,同时附送会计核算资料及其他相关的纳税资料。企业在申报资产损失税前扣除过程中不符合要求的,税务机关应当要求其改正,企业拒绝改正的,税务机关有权不予受理。
风险提示
一、《办法》明确取消了税务机关的事前审批权,改为由企业自行申报,税务机关事后监督。这种申报方式的转变扩大纳税人权利的同时,也增大了纳税人的涉税风险。没有税务机关审核的资产损失申报扣除,一旦出现申报错误,容易触犯《征管法》第六十三条“纳税人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于偷税行为,由税务机关追缴不缴或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少缴税款的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二、现行的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由过去的“自行计算扣除审批扣除”改为统一实行“申报扣除”,申报扣除制的前提是申报,企业切不可因为取消了“事前审批制”,而忽视了申报。未经申报的损失,不得在税前扣除。根据《办法》第七条的规定:企业在进行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申报时,可将资产损失申报材料和纳税资料作为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附件一并向税务机关报送。
提醒关注
一、对于纳税人而言,实行申报扣除制后,没有了税务机关的事前审核,为了减少或规避涉税风险,企业应建立严密的内控制度。企业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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