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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政对2015年所得税计算的影响


按照上述税法和财税〔2015〕34号、99号文件的规定,2015年度享受减半征税优惠的小小微企业,其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以两个判定标准:1~9月份不超过20万元,10~12月份不超过30万元。这样就出现一个年度中以两个所得额标准来判定能否减半征税的局面。
(一)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30万元的,适用25%的税率计缴企业所得税。
(二)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20万元(含)的,依然按财税〔2015〕34号文件执行,即将所得减半计入年应纳税所得额,适用20%的税率计缴企业所得税。
(三)从2015年10月起,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含)的,将所得减半计入年应纳税所得额,适用20%的税率计缴企业所得税。
例示1:小型微利A企业2015年应纳税所得额为24万元,其2015年度应缴企业所得税为4.2万元,具体计算如下:
1.计算方式一(分段直接计算实际应缴税额):
(1)2015年1~9月份应缴所得税:
应纳税所得额=24x9/12=18万元
应缴企业所得税=18x20%=3.6万元
(2)2015年10~12月份应缴所得税:
应纳税所得额=24x3/12=6万元
应缴企业所得税=6x50%x20%=0.6万元
(3)2015年度实际应缴所得税:
3.6+0.6=4.2万元
2.计算方式二(为填报纳税申报表而间接计算实际应缴税额):
(1)2015年度按法定税率计算的应缴所得税:
24x25%=6万元
(2)2015年度享受小型微利企业税率优惠的减免税:
24x5%=1.2万元
(3)2015年度享受降低税率后再减半征税优惠的减免税:
24x3/12x50%x20%=0.6万元
(4)2015年度实际应缴所得税:
6-(1.2+0.6)=4.2万元
由于预缴是按当年累计会计利润结合部分纳税调整计算的实际利润累计额来计算应缴所得税额,因此,不能简单的将四季度的利润直接套用减半征税的方法计税,而应按照2015年10月1日后的经营月份数占其2015年度经营月份数的比例计算10~12月的所得。
例示2:小型微利B企业2015年1~9月合计利润21万元,10~12月份合计利润12万元,2015年累计利润总额33万元减除可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8万元,实际利润累计金额为25万元,在2016年度1月份预缴2015年四季度企业所得税时:
(1)2015年1~9月份应缴所得税:
25x9/12x20%=18.75x20%=3.75万元
(2)2015年10~12月份应缴所得税:
25x3/12x50%x20%=0.625万元
(3)2015年度实际应缴所得税:
3.75+0.625=4.375万元
(4)预缴2015年四季度所得税:
将全年应缴企业所得税4.375万元减除实际已预缴的所得税额,即为本季实际应补(退)所得税额。
例示3:小型微利C企业2015年度应纳税所得额30万元(其中:1~9月28万元,10~12月2万元),其2015年度四季度应退企业所得税0.35万元,具体计算如下:
(1)2015年度应缴所得税:
30x9/12x20%+30x3/12x50%x20%=4.5+0.75=5.25万元
(2)2015年1~9月份已按财税〔2015〕34号文件预缴所得税:
28x20%=5.6万元
(3)2015年四季度预缴时应补(退)所得税:
5.25-5.6=-0.35万元
例示4:小型微利D企业2015年4月份开业,4~12月应纳税所得额为27万元,则该企业2015年的应纳税所得额就为27万元,而非将27万元按9个月再折算出12个月的应纳税所得额36万元。其2015年度经营月份数为9个月,10月1日后的经营月份数为3个月,2015年度应缴企业所得税为4.5万元,具体计算如下:
(1)2015年4~9月份应缴所得税:
27x6/9x20%=18x20%=3.6万元
(2)2015年10~12月份应缴所得税:
27x3/9x50%x20%=9x50%x20%=0.9万元
(3)2015年度全年应缴所得税:
3.6+0.9=4.5万元
例示5:E企业2015年11月开业,11~12月份的应纳税所得额为28万元,则该企业2015年的应纳税所得额就为28万元,2015年度经营月份数和10月1日后的经营月份数均为2个月,其2015年度应缴企业所得税为2.8万元,具体计算如下:
28x2/2x50%x20%=2.8万元
例示6:小型微利F企业2015年11月份注销,其1~11月份应纳税所得额为22万元,其2015年度应缴企业所得税为4万元,具体计算如下:
(1)2015年1~9月份应缴所得税:
22x9/11x20%=18x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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