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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值易耗品的摊销方法的改进 低值易耗品是企业存货的一部分,而且是其比较特殊的一部分。由于低值易耗品价值低、易损耗、更换频繁,这决定了对它的核算与材料相一致。但从经营过程看,它是劳动资料,而不是劳动对象。它可以在若干个经营周期中发挥作用而不改变原有实物形态,其价值不是一次或全部转移,而是随着实物损失逐渐转移,报废时往往有一定残余价值。这些特性又决定了在核算上与固定资产核算类似。正是由于低值易耗品的特殊性,其价值的分摊始终是核算的重点,相关的准则对低值易耗品摊销的方法也作出了明确规定。但笔者认为摊销的方法有不妥之处,其结果必然对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乃至现金流量产生影响。 一、低值易耗品的摊销方法 《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第20条规定:“企业应当采用一次转销法或者五五摊销法对低值易耗品进行摊销,计人相关资产的成本或者当期损益。”这就明确了低值易耗品的摊销方法为一次转销法或者五五摊销法两种。但无论采用哪种摊销方法,都会造成账实不符,影响企业资产的价值和当期利润。 (一)一次转销法一次转销法是指低值易耗品在领用时,将其全部价值一次计入当月(领用月份)产品成本、期间费用等;报废时如果有残值,将残料价值冲减有关的成本、费用,作为当月摊销的减少。在一次转销法下,由于领用时价值就从账上一次性注销,因此,在低值易耗品总价值较高时不利于均衡各期的成本费用;与此同时,只要低值易耗品没有报废,就仍有使用价值,但该资产已注销,这样就会出现账外资产,造成账实不符,不便于进行实物控制和管理。 [例1]假设企业基本生产车间3月份领用生产工具一批,总成本为600元。三个月后该批生产工具报废,残料入库作价40元。则会计分录如下: 领用时: 借:制造费用600 贷:低值易耗品600 报废时: 借:原材料40 贷:制造费用40 由例1可知,该批生产工具领用时一次性结转了成本,增加了当月的成本费用,但实际上使用了三个月,其价值应该由三期成本费用来分摊。这样处理一方面费用过于集中,另一方面,后两个月该生产工具还在使用,但账上已注销,导致少计企业资产。 (二)五五摊销法五五摊销法是指低值易耗品在领用时先摊销其账面价值的一半;在报废时再摊销其账面价值的另一半。五五摊销法的最大优点是领用的低值易耗品均保留在会计账簿上,便于通过账簿进行实物控制,有利于确保低值易耗品的安全与完整。但由于五五摊销法分别于领用和报废时分别摊销其50%的价值,企业成本费用负担不均衡的问题依然存在。另外,低值易耗品的价值是随着实物损失逐渐转移至成本费用中去的,等到报废时,早已没有50%的价值。这样会造成虚增企业资产,也将导致账实不符。 [例2]承例1,企业采用五五摊销法分摊低值易耗品价值,会计分录如下: 领用时: 借:低值易耗品——在用低值易耗品600 贷:低值易耗品——在库低值易耗品600 借:制造费用300 贷:低值易耗品——低值易耗品摊销300 报废时: 借:制造费用300 贷:低值易耗品——低值易耗品摊销300 借:原材料40 贷:制造费用40 借:低值易耗品——低值易耗品摊销600 贷:低值易耗品——在用低值易耗品600 显然,采用该方法核算,至报废时才予以注销资产,可以大大加强低值易耗品实物的管理。但费用不均衡的现象依然存在,例2中该资产使用了三个月,却只有第一月、第三月形成了成本费用,第二月没有;且报废时低值易耗品的价值应该远远低于其价值的二分之一即3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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