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售后免费保修期内所耗材料是否要视同销售 近期看到某税网一则咨询:某电机制造公司生产的电机销售给客户时,与客户签订了保修期一年的合同,明确在保修期内电机如发生故障,由公司负责免费维修和免费提供零配件。该公司询问,按合同规定免费提供的零配件,是否要作视同销售处理缴纳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该网站答复为:增值税与所得税均应视同销售。回复视同销售的依据是:《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第二条规定,企业将资产移送他人的,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包括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其他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 本人认为,这类售后免费提供维修服务所消费的材料、配件,增值税和所得税不需要做视同销售处理,增值税也不需要做进项税转出处理。 税法规定视同销售的目的,主要是出于谨慎性原则,防止纳税人以合法的形式掩盖非法的目的。如以自产品用于市场推广或无偿赠送,如果没有视同销售的规定,则会有相当一部分企业把实质为销售的自产品以宣传的名义“转移”掉,则国家应征的税费就会损失。如售后回购业务,如果没有视同销售的规定,则会有相当一部分企业会以此为手段来人为调节纳税义务时间,最终也会导致国家财产遭受损失。 那么这种提供免费售后服务的业务本身会不会导致国家税款遭受损失呢?显然是不会的。这是一种正当的经营行为,也是现今普遍存在的经营行为,是被法律认可的。这种形式上的免费服务并不是法律层次的无偿赠送,也不是企业为了市场推广而做宣传使用样品。无偿赠送和宣传样品是没有直接收入流入企业的,这类行为可能会为企业及其产品带来良好的声誉在未来增加收入,但收入的金额是无法准确计量的。而免费的售后服务其实是确认过收入的,并且其收入是能准确计量的。免费的售后服务不在提供服务时收费,而是在销售商品时随商品售价一并收取了服务费的混合销售行为,即商品的售价其实是包含商品本身的价值以及未来会产生的售后服务的服务费。免费售后服务行为不属于无偿的将资产转移。商业行为是以赚取利润为基本目的,赔本的生意没人会做,商家在制定销售价格时是以成本为基础,成本自然也包括预计的未来会发生的维修费用。因此,商业宣传上所说的免费售后服务并不应被认为是税法上的无偿赠送或用于市场推广的宣传样品。因为此免费售后服务行为是与销售商品直接相关的增值税业务,并且在销售商品同时确认了收入计算了增值税销项税,因此服务过程中所耗用的原料、配件等在增值税和所得税上都不必做视同销售处理。已经抵扣过的进项税也不必做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小编寄语:会计学是一个细节致命的学科,以前总是觉得只要大概知道意思就可以了,但这样是很难达到学习要求的。因为它是一门技术很强的课程,主要阐述会计核算的基本业务方法。诚然,困难不能否认,但只要有了正确的学习方法和积极的学习态度,最后加上勤奋,那样必然会赢来成功的曙光。天道酬勤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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